10月25日,記者從省發改委獲悉,從2007年11月1日起,江西省對醫療機構自配藥物制劑,實行政府定價,分級管理,醫療機構不得弄虛作假,虛攤費用,虛報價格,不得越權自行定價。
據悉,省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調整省級醫療機構及中央機關、部隊在昌醫療機構自配藥物制劑價格。其他醫療機構自配藥物制劑價格按屬地原則授權各設區市價格主管部門管理,并報發改委備案。醫療機構自配藥物制劑價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制定或調整,原則上應低于同類藥品的市場價格。同一品種規格藥物制劑在同一市區內,同一級別醫療機構原則上執行同一價格。
因臨床需要,經省級以上食品藥品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可以在指定的醫療機構之間調劑使用。調劑購進的制劑,由醫療機構以購進價格為基礎加不超過5%的利潤制定零售價格。(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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