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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歷次黨章的制定及修正簡況(一大至十七大)

發布時間: 2007-10-22 11:17:33  |  來源: 新華網  |  作者: 王振紅  |  責任編輯: 王振紅
關鍵詞: 黨章;共產黨;十七大

中國共產黨自1921年誕生至十七大先后制定、修正過十七次黨章 。

中國共產黨在新民主主義時期制定過七部黨章。其中一大到六大制定的六部黨章,都是在共產國際直接指導幫助下制定的,反映出中國共產黨幼年時期黨的建設的一些特點。1945年七大制定的黨章,則是在1943年共產國際解散后由中國共產黨獨立自主制訂的,標志著中國共產黨在政治上和黨的建設上的完全成熟。

一大黨綱

1921年7月在上海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討論和通過了《中國共產黨綱領 》。這是黨的歷史上關于黨的建設的第一個馬克思主義的光輝文獻。

《綱領》共十五條,規定了黨的名稱、性質和綱領,提出了黨的最終奮斗目標。《綱領》宣布“我黨定名為‘中國共產黨’”;規定了黨的綱領是“以無產階級革命軍隊推翻資產階級,由勞動階級重建國家,直至消滅階級差別;采用無產階級專政,以達到階級斗爭的目的──消滅階級;廢除資本私有制,沒收一切生產資料,如機器、土地、廠房、半成品等,歸社會所有;聯合第三國際”。《綱領》也對黨的組織章程、黨的組織原則、組織機構和發展黨員作了明確的規定。(這個綱領現僅有第三國際保存的《中國共產黨第一個綱領》俄文版和美國哥倫比亞大學保存的C·M·維爾巴編的陳公博《中國的共產主義運動》附錄《中國共產黨的第一個綱領》英文版 。兩種外文本均缺第十一條。兩個版本由中共中央馬恩列斯著作編譯局譯成中文。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學院黨史教研室編輯的《中共黨史參考資料》第二冊第197至199頁收錄了這兩個版本的譯文)

二大黨章

1922年7月在上海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討論和通過了《中國共產黨章程》 。這部章程是中國共產黨第一部比較完整的章程,共六章,二十九條。章程第一次明確提出了徹底地反對帝國主義和反對封建主義的民主革命綱領,即黨的最低綱領;第一次詳盡地規定了黨員條件和入黨手續,對黨的組織原則、組織機構、黨的紀律和制度,也都作了具體的規定。(全文收錄于《中共黨史參考資料》第二冊第508至510頁)

三大修正黨章

1923年6月在廣州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了《中國共產黨第一次修正章程 》。章程共六章,三十條。它和二大通過的黨章相比較,基本是二大黨章原來的結構的內容,只是個別條文的改動。如在關于黨員入黨手續方面,第一次規定了新黨員候補期(勞動者三個月,非勞動者六個月)。黨章還分別規定了候補黨員和正式黨員的權利和義務。(全文收錄于《中共黨史參考資料》第二冊第535至537頁)

四大修正黨章

1925年1月在上海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四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了《中國共產黨第二次修正章程 》。章程規定,“凡有黨員三人以上均得成立一支部”,在黨的歷史上第一次將黨的支部規定為黨的基層單位。并規定從四大開始對中央委員會委員長的職務,改稱為“總書記”;地方各級黨的執行委員會的委員長職務,改稱為“書記”。(全文收錄于《中共黨史參考資料》)

五大修正黨章

1927年4月至5月中共在武漢召開的第五次全國代表大會沒有專門討論修改黨章的問題,在五大通過的《組織問題決議案 》中,“認定必須改正并補充舊時的黨章”。五大閉幕后不久,中共中央政治局于1927年6月1日通過了《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修正章程議決案 》。這個修正議決案共有十二章,八十五條,對四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第二次修正章程》作了許多新的補充和修正,特別是在黨的組織系統方面,作出了遠較前四個黨章詳盡系統的規定。其中,第一次明確規定“黨部的指導原則為民主集中制”。這是在我們黨的根本法規上,第一次出現民主集中制的提法。同時,第一次規定入黨者的年齡必須在18歲以上。第一次把黨與青年團的關系列入黨章,并規定“青年團中央,應派代表出席黨的中央政治局會議,各級團部亦應派代表參加各級黨部機關之常務委員會議,此等團部之出席代表應有表決權。”修正章程在“黨的中央機關”一章中,明文規定中央委員會除選舉正式中央委員一人為總書記外,還要選舉“中央正式委員若干人組織中央政治局指導全國一切政治工作”,體現了加強集體領導的精神。(全文載于《中共黨史參考資料》第四冊第415至421頁)

六大黨章

1928年6月至7月在蘇聯莫斯科舉行的中國共產黨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了《中國共產黨黨章 》。黨章共十五章,五十三條。六大黨章基本保持了五大黨章的基本內容,在結構上作了一些調整。六大黨章較以前幾部黨章,更加突出地強調了共產國際的領導。在第一章規定“中國共產黨為共產國際之一部分,命名為‘中國共產黨’,為共產國際支部”;在第二章規定“凡承認共產國際和本黨黨綱及黨章,加入黨的組織之一,在其中積極工作,服從共產國際和本黨一切決議案且經常繳納黨費者,均得為本黨黨員”,這是按照列寧建黨思想對黨員資格作了更為完整的表述。在關于執行黨的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方面,規定黨員及地方組織要無條件地執行“共產國際代表大會或本黨代表大會,或黨內指導機關所提出的某種決議”,并規定黨的全國代表大會要“得共產國際同意后召集之”。(全文載于《中共黨史參考資料》第四冊第348至35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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