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種病患者擬禁賣保健食品
包括傷寒、痢疾、病毒性肝炎等 有關規定開始征求意見
前天,市藥監局公布《北京市保健食品經營企業現場驗收管理規定(暫行)》征求意見稿。保健食品經營企業中可能接觸到產品的從業人員應每年體檢一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以及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者不得從事保健食品經營。
根據此項規定,開展保健食品經營活動的企業應開展保健食品有關法律、法規和衛生知識的培訓,并建立培訓記錄和個人培訓檔案,培訓合格人員方可從事保健食品的經營活動。
經營企業的經營場所(含庫房)面積應與所經營的規模、品種、數量相適應,與非營業區域分開,獨立于生活區域,與有毒、有害場所等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的距離。具備防塵、防蟲、防鼠設施并運行良好,產品擺放時應隔墻離地。
保健食品在流通環節期間的質量由經營企業負責,進貨時應檢查驗收,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并建立購銷臺賬,不僅要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還須記錄批發售出產品的流向及銷出數量等內容。臺賬都得保存2年以上。沒有建立購銷臺賬的,其經營的保健食品不得入市。
目前,《北京市保健食品經營企業現場驗收管理規定(暫行)》正在市藥監局官方網站上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期限截止到本月30日。(記者郭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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