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啟動
高溫中暑事件發生后,發布高溫中暑事件預警的各級衛生、氣象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分級響應的原則,科學分析判斷,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程序。
4.2 應急響應措施
發布高溫中暑事件預警的衛生行政部門和氣象行政主管機構合作聯動,向高溫中暑事件發生地人民政府提出事件的防控建議,指導、督促高溫中暑事件發生地的衛生、氣象部門積極開展相關應急工作。
高溫中暑事件發生地的衛生行政部門和氣象行政主管機構根據高溫中暑事件的預警級別,分別采取以下響應措施:
4.2.1 一級預警響應措施
a.積極主動地開展高溫中暑病例監測、報告,及早發現病例并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做好高溫中暑病人的收治;
b.主動接受上級氣象部門對事件發生地或可能發生地的天氣預報、預測技術和產品的加強指導,及時發布高溫中暑氣象等級預報和高溫中暑事件預警及相關信息;
c.強化防暑降溫知識宣傳,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積極組織開展防暑動員;
d.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會同勞動保障、安全生產、工會等有關部門單位,聯合開展防暑降溫工作專項監督檢查。
4.2.2 二級預警響應措施
a.進一步加強對高溫中暑病例監測、報告,并對夏季露天作業工地等重點場所開展主動監測,做好高溫中暑病人的收治;
b.組織加密氣象觀測,主動加強與上級氣象業務單位的天氣會商,及時發布高溫中暑事件預警及相關信息;
c.進一步加大宣傳防暑降溫知識的力度,強化全體社會公眾防控高溫中暑的意識;
d.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積極會同勞動保障、安全生產等部門,對高溫環境作業人群的用人單位,開展聯合防暑降溫工作專項監督檢查。
4.2.3 三級預警響應措施
a.加強對高溫中暑病例的監測、報告,做好高溫中暑病人的收治;
b.加強氣象監測分析,主動加強與上級氣象業務單位的天氣會商,及時發布高溫中暑事件預警及相關信息;
c.開展多種形式的防暑降溫知識宣傳,強化社會公眾或有關單位做好老年、兒童、病人等特殊人群的高溫中暑防控工作的意識;
d.根據有關部門、單位的要求,對高溫環境作業人群開展防暑降溫咨詢,并指導用人單位向高溫環境作業人群提供預防性給藥。
4.2.4 四級預警響應措施
a.開展高溫中暑病例的監測、報告,做好高溫中暑病人的收治;
b.加強氣象監測,主動加強與上級氣象業務單位的天氣會商,及時發布高溫中暑事件預警及相關信息;
c.開展防暑降溫知識宣傳,增強高溫環境下作業人群的自我保護意識。
4.3 應急響應終止
應急響應終止由發布預警的氣象行政主管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共同確定。應急響應終止主要參考依據為:高溫中暑事件發生地的高溫中暑氣象等級預報持續3天低于預警所需等級以下,并預測在短期內預報級別不會明顯上升,且大部分中暑病人得到有效救治,新發中暑病例數明顯下降。
省級(含省級)以下氣象行政主管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發布應急響應終止,必須報送上級氣象行政主管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同時,及時分析匯總下級氣象行政主管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發布的應急響應終止,并報送上級氣象行政主管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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