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龔漢斌報道:如今許多的食品在包裝袋上都會標示著“新鮮”字樣,并受到消費者青睞。昨日,記者從南昌質監部門獲悉,國家質檢總局日前發布的《食品標識標注規定》征求意見稿中規定,今后,食品名稱前的“鮮”或“新鮮”等8種標注內容將被取締,違者將被處以最高1萬元的罰款。
據了解,在《食品標識標注規定》征求意見稿中,規定了8種禁止使用的標注內容,而在食品名稱前使用“鮮”或“新鮮”字樣、明示或暗示食品有治病、保健作用都被列入其中。此外,意見稿中還規定了禁止夸大功能、貶低同類食品、以引起誤解或欺騙性的方式描述食品等。
另外,《規定》中還包括特殊食品需加警示語的規定,如低脂牛奶、脫脂牛奶等食品,應標注“不能完全替代嬰兒食品”、“脫脂乳不適合或不能作為嬰兒食品”;含咖啡因、維生素B6、維生素B12等成分的飲料,必須標注每天最多限量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