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發現象:
打新失敗只是第一步發行失敗將是第二步
管理層近期明確表示,下一階段新股發行制度改革要在詢價環節、定價環節進一步強化詢價對象的責任機制,進一步提高定價的合理性
□記者 侯捷寧
在新股發行制度改革重啟的一年中,“破發”徹底顛覆了“新股不敗”的神話。多數業內人士認為,在發行體制愈來愈市場化的今天,新股破發是很正常的現象;但不可忽視的是,新股頻頻破發也暴露出目前的新股定價機制仍需要完善。
去年6月10日,證監會發布《關于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發行體制的指導意見》,正式啟動新一輪新股發行體制改革。 2010年1月28日,中國西電開啟了新股發行體制改革以來新股上市首日破發第一單。
統計數據顯示,截至6月3日,新股發行重啟后的256只新股、次新股中,已有67只個股跌破發行價,占比26.17%。在這些破發個股中,有9家公司股價較發行價折價20%以上。
新股在各個板塊的頻頻破發,再次引發市場對新股發行機制的關注。
武漢科技大學金融研究所所長董登新對此也表示認同,“我們的目標就是要使新股上市定價成為一種不確定現象,首日破發是一個標識,背后就是打新與炒舊具有同等風險?!?br/>
中國證監會有關負責人早在啟動新股發行制度改革之初就表示,從國際經驗來看,新股沒有絕對利益的保證,特別是在經濟、股市都不好的情況下,新股的風險會加大。
數據顯示,新股發行重啟以來,發行市盈率已經從2009年6月的32.9倍一路上升到12月份的65.45倍。今年1月份發行的28只新股平均市盈率達到了67.79倍;創業板公司更是從第一批平均56.6倍,一路飆升到76.48倍、78.77倍、88.62倍,最高個股發行市盈率超過了100多倍。
分析人士指出,雖然監管層制定了一系列措施,以推動承銷商、詢價機構在市場定價方面能夠發揮更為積極的作用,但從目前新股發行制度改革推進的實踐看,機構定價能力和主承銷商的估值能力仍然令市場產生較大質疑。而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詢價機構報價水平整體偏高問題尤為突出。
對此,監管部門也有清醒的認識。中國證監會主席有關負責人多次表示,發行制度改革是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在目前公眾投資者參與比例和意愿高、定價約束力不夠充分的情況下,詢價機構需要承擔更大責任,如何提高其公信力非常重要。詢價機構必須要提高風險意識和專業知識,不能唯利是圖,要對市場長遠發展擔負責任,擔負起對市場、中小投資者正面引導作用。
因此,管理層近期明確表示,下一階段新股發行制度改革要在詢價環節、定價環節進一步強化詢價對象的責任機制,進一步提高定價的合理性。
“舉報現象”:
公眾積極參與“審核”新股上市戰戰兢兢
在公司公開發行上市前引進公眾投資者的監督機制,這是提高一級市場公信力的一個關鍵措施,避免一些公司‘帶病’上市
□記者 馬紅雨
自去年6月新一輪新股發行制度啟動以來,眾多企業高高興興地持柬赴宴,但有相當一部分企業在上市前被收回了“請柬”。
如立立電子首開IPO申請先批后撤的先例;安徽九華山上會未通過,打破了內地企業二次上會沒有失敗的傳說;深圳海聯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則因為境外上市未果而轉投創業板,卻被疑在股權結構轉換方面存在瑕疵。這些擬上市公司在社會各界筑起的“舉報門”前折戟沉沙。
今年以來,新股被暫緩發行或暫緩上市現象不斷出現。當升科技在已獲得證監會的首發申請審核通過,離掛牌上市僅一步之遙之際,卻遭到了王華的實名舉報。
創業板的新大新材在最后關頭發布公告暫緩上市。據悉有人舉報稱,新大新材曾被指控侵犯知識產權及上市造假等多項“罪名”。新大新材董秘季方印進行了回應,稱上述指控完全不屬實。
“在公司公開發行上市前引進公眾投資者的監督機制,這是提高一級市場公信力的一個關鍵措施,避免一些公司‘帶病’上市。舉報應來源于事實,是投資者知情權和監督權的體現,不應設置任何的門檻和障礙?!敝袊嗣翊髮W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教授表示。
眾所周知,暫緩上市甚至IPO失敗將對擬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造成重大打擊,延誤企業上市進程,打亂企業發展計劃和經營管理活動,外界的負面關注甚至會影響公司形象和商譽。
“招股說明書不應存在欺詐問題、誤導性及虛假的宣傳,應鼓勵公眾投資者積極監督;擬發行上市公司應該本著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的態度,心平氣和地對待公眾投資者的質疑。畢竟真金不怕火煉,不要認為這是公眾投資者對自己過意不去,在給自己惹麻煩。正視和公眾投資者的質疑,應當視為擬發行上市公司自信的表現,否則很難相信上市以后會善待投資者?!眲⒖『V赋觥?br/>
另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公眾投資者也應當依法監督,特別是舉報擬上市公司違法或虛假陳述時,應當有真憑實據,靠證據說話。在表述上不應使用侮辱性的或攻擊人格的語言,要做到有事說事,有話好好說,否則容易引發名譽權的訴訟。
“監管機構在接到相關的舉報及新聞媒體批評性的報道時,也應當提高警惕,特別是對公眾投資者存疑的環節,可以責令申請發行人提供更多的證據來支撐其上市請求,同時為廣大投資者釋疑解惑,解除公眾投資者在監督活動中提出的各種疑問。”劉俊海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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