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中國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議指導意見》的貫徹落實,銀監會昨天再次就《市場風險資本計量內部模型法監管指引》(征求意見稿)等八個監管文件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除《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指引》為第一次征求意見外,其他文件均已在征求過意見的基礎上再次進行修改。
據了解,《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指引》主要為對商業銀行內部資本充足率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的相關規定。《指引》擬規定,銀監會可根據宏觀經濟周期適度調整對銀行的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
《指引》規定,銀監會對商業銀行所面臨的各類主要風險進行獨立評估,確定銀行的資本充足程度,確定銀行的最低資本要求。銀監會將根據對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個別評估情況,決定是否對銀行提出8%的法定最低比率以外的額外資本要求。額外資本是銀監會通過獨立全面的風險評估確認銀行用來覆蓋其他風險的資本,最低資本充足率一般設定為0.5%的倍數。
此外,銀監會將根據《指引》對商業銀行實施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來確定單家銀行的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銀監會將高于最低資本充足率0.5個百分點設定為資本充足率的觸發比率,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降低至觸發比率時,應當制定提高資本水平的計劃,并及時報告銀監會。商業銀行不符合銀監會確定的最低資本要求的,銀監會將要求相關商業銀行制定資本充足率限期達標計劃和實施的時間表。
《指引》要求,商業銀行的資本在監管限定期限內不能滿足銀監會的最低資本要求的,銀監會將依法視情況要求商業銀行限制資產增長速度;要求商業銀行降低風險資產規模;限制商業銀行增設機構或開辦新業務;責令商業銀行調整高級管理人員;及依法對商業銀行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直至予以撤銷。(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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