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在可交換公司債券發行前,公司債券受托管理人應當就預備用于交換的股票與上市公司股東簽訂股票質押合同,并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股票質押登記,取得股票質押權權利證明文件。所質押股票及其孳息用于債券持有人按照約定條件交換股份和對債券提供質押擔保。當債券持有人部分或者全部未選擇換股且上市公司股東到期未能清償債務時,所質押股票轉讓所得的價款及其孳息優先用于清償對債券持有人的負債。
八、申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編制申請文件,按照《證券法》的規定持續公開信息。編制募集說明書除應參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3號——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外,還應參照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摘要的有關要求披露上市公司的重要信息。
九、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應當合理確定發行方案,不得通過本次發行直接將控制權轉讓給他人。持有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投資者因行使換股權利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或者因持有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投資者行使換股權利導致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股東發生變化的,相關股東應當履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的義務。
十、可交換公司債券的上市交易、登記結算等事項,按照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規定未盡事項,按照中國證監會的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錄: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申請文件目錄
一、相關責任人簽署的募集說明書
二、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三、股票質押合同和股票質押權權利證明文件
四、評級機構出具的債券資信評級報告;
五、公司債券受托管理協議和公司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
六、擔保合同(如有)、抵押財產的資產評估文件(如有)
七、其他重要文件
(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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