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綜合研究所近日發表的《2007年證券市場主體違法違規情況報告》指出,造成或影響2007年市場主體違法違規的因素包括立法欠缺、執法不力。《報告》稱,立法上的欠缺,直接導致了相關領域違法違規活動的猖獗。
《報告》指出,2007年被查處的市場主體違規新變化主要體現在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大股東的信息披露違規情況發生頻率最高;財務造假類違規多出自虧損的ST類上市公司高管和大股東的違規交易活動大量增加;內幕交易與市場操縱查處頻次不高等七方面。
《報告》稱,造成或影響2007年市場主體違法違規的因素很多,可以歸結為法律因素、市場因素、主體因素和監管因素四個方面,其中,立法上的欠缺直接導致了相關領域違法違規活動的猖獗;執法不力是導致違法違規現象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而行政監管、自律監管和社會監管方面存在對違法違規行為制約不足的體制性問題。
《報告》認為,必須多管齊下、綜合治理,從多方面著手,探討綜合防治證券市場違法違規尤其是新型違法違規行為的有效對策:出臺完善《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建立統一的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體制和分級負責的持續監管制度;加大對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在證券違法領域引入集團訴訟和公益訴訟制度;建立證券專業仲裁機制;加大追究證券犯罪刑事責任的力度等。(記者 屈紅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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