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對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的調查中,證監會可以對涉及的相關賬戶的證券買賣行為采取一定限制措施,限制證券買賣的時間可長達15個交易日。
這是日前頒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限制證券買賣實施辦法》所作的規定,《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業界人士認為,在近期上市公司杭蕭鋼構、基金公司“老鼠倉”的調查告一段落后,證監會出臺這一規定,把限制相關當事人的賬戶交易作為一常規執法手段固定下來,可以更有力地打擊證券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建立公正、透明的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
限制證券買賣是指證監會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對被調查事件當事人受限賬戶的證券買賣行為采取的限制措施。受限賬戶包括被調查事件當事人及其實際控制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與當事人有關的其他賬戶?!掇k法》規定,與當事人有關的其他賬戶包括:有資金往來的;資金存取人為相同人員或機構的;交易代理人為相同人員或機構的;有轉托管或交叉指定關系的;有抵押關系的;受同一監管協議控制的;下掛同一個或多個股東賬戶的;屬同一控制人控制的等。
限制證券買賣措施包括:不得買入指定交易品種,但允許賣出;不得賣出指定交易品種,但允許買入;不得買入和賣出指定交易品種;不得辦理轉托管或撤銷指定交易;調查部門認為應采取的其他限制措施。
《辦法》規定,調查部門限制證券買賣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交易日。但案情復雜的,經批準可延長15個交易日。
雖然《辦法》賦予了證監會新的執法手段,但調查部門在具體實施時必須遵守嚴格的程序,須制作《限制/解除限制證券買賣申請書》,并報證監會主要負責人批準。調查部門還應當向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經營機構等協助實施限制證券買賣的機構發出通知,限制期滿,相關各方應及時解除。
同時,為了保護當事人的權益,實施限制證券買賣措施時,調查部門應告知當事人或托管受限賬戶的證券經營機構,并且當事人有權申請復議。但復議期間,限制證券買賣措施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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