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綜合研究所法律研究小組7月16日在深交所官方網站上發布的一份名為《2007年證券市場主體違法違規情況報告》指出,造成或影響2007年市場主體違法違規的因素包括立法欠缺、執法不力。另外行政監管承載過重、不堪重負也是重要的因素。
四因素導致證券市場主體違法違規
該報告將造成或影響2007年市場主體違法違規的因素歸結為法律因素、市場因素、主體因素和監管因素四個方面。
其中法律因素包括立法、執法、司法三方面。立法上的欠缺,直接導致了相關領域違法違規活動的猖獗;執法不力是導致違法違規現象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司法因素主要指對違法違規民事、刑事法律責任的追究乏力。
市場因素是指證券市場本身滋生違法違規或影響違法違規行為發展的因素。2007 年比較突出的市場因素包括:全流通、流動性過剩、股市震蕩等。
主體因素是指各類市場參與者從事違法違規行為的動機或可能被違法違規者利用從事違法違規行為的因素,具體包括上市公司、大股東、高管、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違規主體的違規動機和投資者因素等。
監管因素是指在行政監管、自律監管和社會監管方面存在對違法違規行為制約不足的體制性問題。
行政權力干預造成股市負面行為
報告鮮明地指出,證券監管機構對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領導。在缺乏必要權力制約機制的狀況下,證監會監管的內容和范圍不斷擴張,包括行業準入、業務審批、發行審查、上市監管、違法查究、風險處置、投資者教育和保護等。證監會還享有相當獨立的立法權和規則制定權,并監督和指導交易所業務規則的制定。除此之外,證監會還承擔著市場發展、平抑股市、“救市托市”等特殊職責。
報告認為,正因為行政權力對證券市場的全面干預,不僅使上市公司成為中國最為稀缺的資源,也造就了現有的股市文化及種種負面的股市行為。
王益事件發生后,人們開始越來越關注市場監管者的角色定位。
在7月14日出版的《三聯生活周刊》上,主筆謝九發表了《權力與市場的制度隔離》的文章指出,在資本市場里,大到公司的上市資格,小到公司的內幕信息,都可算是稀缺資源。這些稀缺資源該如何分配,權力和市場在分配體系中各自該占據多大比重,才能使這個市場得到最有效的發展?這個問題將成為中國股市發展中研討的永恒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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