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監管缺失導致行政監管承載過重
報告指出,我國的自律監管職責幾乎全部集中于交易所,缺乏必要的層次。由于交易所在履行自律監管職責之外,還需承擔組織交易、維持交易系統正常運作等其他職責,僅僅依靠交易所一己之力,難以及時有效地發現全部的違法違規問題。
另外,由于監管力量和監管手段的制約,自律監管通常以比較柔性的道義勸說、質詢、譴責等方式進行,監管的剛性和震懾力不足。
唐建“老鼠倉”事件并不少見
在總結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時,報告特別指出,利益沖突類違法是本年度券商、基金公司違規的新焦點。
2007年,券商、基金公司違規的案例雖然只有聯合證券宋華峰和上投摩根唐建兩起個案,但在業界和輿論界卻反響巨大。
報告認為,事實上,類似被查處案件的利益沖突在業界并不鮮見,例如在不同時段為不同級別的會員提供研究報告,事先購買或推薦利益相關者購買再發布研究報告,發布研究報告為主力打壓吸籌拉高出貨服務,透過防火墻為自營部門提供股票信息,基金經理自建”老鼠倉”謀利,利用公募基金的力量拉抬股價為利益相關者謀利,等等。由于“潛規則”的存在以及缺乏有效的舉報糾察機制,常見的利益沖突違法只有依靠“偶發”的舉報或媒體曝光才得以進入監管機構的視線。(元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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