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規范證券公司分公司和營業網點設立 對歷史遺留的少量違規營業網點明確了處理原則
根據證監會昨日公布的新規,具備條件的證券公司是否設立分公司和證券營業部,以及在哪里設立分公司和證券營業部,將由公司自主決策、自行決定。
證監會昨日公布了《證券公司分公司監管規定(試行)》和《關于進一步規范證券營業網點的規定》。《營業網點規定》對于申請設立證券營業部的證券公司,在風控指標、治理結構、內控機制和客戶服務體系等方面提出了要求,規定具備凈資本以及各項風控指標持續2年達標、已按規定實施第三方存管、賬戶規范工作按期完成、信息技術系統運行安全、建立了有效投資者教育工作機制等條件的公司,可以申請設立證券營業部;同時,對申請全國設點和區域性設點的公司,在代理買賣證券業務凈收入和分類評價類別方面,分別規定了條件。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由于有關標準是動態的,目前暫不具備設立證券營業部條件的公司,可通過自身努力,達到規定條件;一些暫時只具備區域設點條件的公司,可通過提升經營管理水平,爭取到在全國設點的機會;反之,一些目前具備設點條件的公司,也可能由于競爭力下降,不再具備設點條件。”
該人士表示,新規定一是突出強調了合規程度和風控指標,有利于促進證券公司進一步增強合規經營和風險管理意識,提高規范化運作水平;二是適當兼顧不同規模公司需求,為大、中、小公司均留下了發展空間;三是充分考慮了各公司管理能力和經營水平差異,讓證券公司在其擅長領域內有更大拓展空間,選擇適合自身情況的經營組織模式和業務布局,有利于優化證券行業資源配置;四是充分體現了扶優限劣原則,有利于發揮優質證券公司的正面引導作用,促進全行業經營效率和管理水平提升。
按照《分公司規定》,經證監會批準,分公司可以從事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業務以及一定區域內證券營業部的管理、一定區域內的證券承銷與保薦等業務;但分公司不能直接經營證券經紀業務,不能同時經營存在利益沖突的多項業務;已設有分公司經營證券自營或證券資產管理業務的,其他分公司或公司總部不能再經營該項業務。
此外,按照《營業網點規定》,2010年8月底后,證券營業部不得異地遷址。
《營業網點規定》還對歷史遺留的少量違規營業網點明確了處理原則:一是要求相關證券公司在2010年8月底前清理并關閉違規營業網點;違規營業網點的賬戶規范工作、其他歷史遺留問題和潛在風險等,由原證券公司負責解決。二是做好客戶轉移工作,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當地已有合法證券營業網點的,相關公司要積極組織和配合客戶向當地其他合法證券營業網點妥善轉移;當地沒有合法證券營業網點的,監管機構將引導符合條件的公司在當地新設證券營業部予以解決。三是有違規營業網點的公司,在違規營業網點關閉前不得申請新設證券營業部。四是違規營業網點是被處置高風險公司遺留的,由證券類資產受讓公司負責清理。當地已有合法營業網點的,將客戶平穩轉移至其他網點,并妥善安置員工;當地沒有合法營業網點、客戶無法轉移的,由受讓公司通過新設證券營業部予以解決。
業內人士認為,新規兼顧了規范需要和操作可行性。《分公司規定》對歷史遺留的證券公司住所地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一致、在住所地外設立業務總部和管理總部等問題,《營業網點規定》對證券營業網點的類型、證券營業部的遷址及少數違規營業網點等問題,均提出了明確規范要求,同時給予了足夠的規范期或過渡期,并作了相應配套安排。這既有利于維護法律法規嚴肅性,促進證券公司規范運作,又有利于減少對客戶正常交易和證券公司業務運行的影響,保障有關規范工作的平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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