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7日對外同時發布《證券公司分公司監管規定(試行)》(下稱《分公司規定》)和《關于進一步規范證券營業網點的規定》(下稱《營業網點規定》),明確了證券公司設立分公司及證券營業部的相關條件,并嚴格限定了分公司的業務范圍。
按照《分公司規定》,分公司可以從事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業務以 及一定區域內證券營業部的管理、一定區域內的證券承銷與保薦等業務。但是,分公司不能直接經營證券經紀業務,不能同時經營存在利益沖突的多項業務;已設有分公司經營證券自營或證券資產管理業務的,其他分公司或公司總部不能再經營該項業務。
在分公司的設立上,《分公司規定》要求應符合審慎性原則。除了具備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設立分公司應當與公司的業務規模、管理能力、資本實力和人力資源狀況相適應,并具備充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外,還應滿足最近兩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在受到立案調查的情形等要求。
證券公司收購分公司的,應當具備《分公司規定》中設立分公司的條件。相關轉讓方必須是基于調整發展戰略、實行業務整合的需要,轉讓與標的分公司相關的全部或者一定區域內業務的證券公司。
《分公司規定》強調,在該規定發布前,證券公司在住所地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各類業務總部、管理總部、業務中心等機構及已獲準設立的分公司,應當在本規定發布后按照本規定的要求進行規范;逾期達不到要求的,應當及時撤銷。
與《分公司規定》同時發布實施的《營業網點規定》,進一步明確了證券公司新設、收購證券營業部的具體條件,并對證券服務部的規范以及違規證券營業網點的清理提出了相關要求。
根據《營業網點規定》的要求,證券公司申請在住所地證監局轄區內和在全國范圍新設營業部,除了須符合具備凈資本以及各項風控指標持續2年達標、已按規定實施第三方存管、賬戶規范工作按期完成、信息技術系統運行安全等8項要求外,還需要分別滿足在代理買賣證券業務凈收入和分類評價的類別方面的硬指標。
《營業網點規定》明確,證券公司申請在住所地證監局轄區內新設營業部的,上一年度證券營業部平均代理買賣證券業務凈收入不低于公司所在轄區內證券公司的平均水平,且最近一次證券公司分類評價類別在C類以上(含C類)。申請在全國范圍內新設營業部的,上一年度公司代理買賣證券業務凈收入位于行業前20名,且證券營業部平均代理買賣證券業務凈收入不低于行業平均水平;或者證券營業部平均代理買賣證券業務凈收入位于行業前3名,以及最近一次證券公司分類評價類別在B類以上(含B類)。
在證券公司收購營業部方面,《營業網點規定》要求應當具備設立證券營業部的條件;具備區域內設點條件的證券公司,只能收購所在區域內的證券營業部。而相關轉讓方必須是基于調整發展戰略、實行業務整合的需要,轉讓全部或者一定區域內證券經紀業務的證券公司。
此外,按照證監會的部署,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分期規范,分步實施”的原則,在2010年8月底前將符合條件的證券服務部規范為證券營業部。不符合規范為證券營業部條件或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規范的證券服務部,證券公司應當在2010年8月底前向證券服務部所在地證監局提交撤銷方案。
對歷史遺留的、未經批準擅自設立的證券營業網點,相關證券公司應當在2010年8月底前予以清理并關閉。當地已有合法營業網點的,相關證券公司要積極組織和配合客戶向當地其他合法營業網點轉移;當地沒有合法營業網點的,符合條件的其他證券公司可在當地新設證券營業部,協助予以解決。違規營業網點已經清理完畢,原有客戶和員工已經妥善安置,內部責任追究到位,并經所在地證監局現場檢查確認后,相關證券公司方可按規定申請設立證券營業部。同時,證券營業部不得異地遷址。2010年8月底以前,證券公司確有優化網點布局需要的,在符合由相對過剩地區遷往相對不足地區的原則下可按現有政策遷址。
據了解,《營業網點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正式實施,中國證監會《關于清理規范遠程證券交易網點的通知》(證監機構字1999123號)、《關于加強證券服務部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機構字2000131號)、《關于證券公司申請設立證券服務部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機構字2000264號)同時廢止。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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