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聞樓梯響,終見人下來。
4月23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草案)》、《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草案)》。
歷時四年、數易其稿的券商兩條例將進一步修改,之后由國務院公布施行。至此,管理層一直致力的“兩法四規”的法制結構即將建成。即新證券法、公司法“兩法”,和四部行政法規:《上市公司監管條例》、《證券公司監管條例》、《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和《證券投資者保護條例》。
曲折歷程
實際上,根據國務院2004年立法工作計劃,證監會早在2004年初就組成相關條例起草小組,并于2004年4月形成前述兩條例的第一稿。
但由于當時《證券法》、《公司法》正在修改,同時自2004年8月起證券公司進入綜合治理時期,有關部門認為在起草時遇到許多不確定因素,因此該條例一度暫停。
至2006年10月,證券公司綜合治理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效,于是證監會開始重新啟動條例的起草工作,其基礎就是2005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證監會的關于在一段時間內大規模清理整頓的指導性文件《證券公司綜合治理工作方案》。
在今年初的證券期貨監管工作會議上,中國證監會主席尚福林稱,今年將推動基金法和刑法的修訂,推動《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條例》、《證券公司監管條例》、《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的出臺。
今年將是資本市場法制建設重要的一年。證監會法律部已經提交正式的相關立法建議,其中就包括對《刑法》修訂案(七)和基金法的詳細建議,比如建議增加“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背信罪”以應對新市場環境下的老鼠倉行為,同時建議在《基金法》里加強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
完善監管
此前一個版本的《證券公司監管條例》征求意見稿,分別對證券公司的市場準入與日常監管、組織機構的設置與股東和高管的管理、基本業務規則與風險控制措施、客戶資產的保護等做了規定。對于證券公司退出的問題,則由于按照立法計劃要另行制定《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草案未作具體規定。
比如征求意見稿規定,證監會應按照證券公司的經營規范程度、資本充足狀況和內部控制水平等指標,將其劃分為不同類別,按照審慎監管的原則,對其實施分類監管。體現高流動性資產價值的“凈資本/凈資產”指標是券商的資本充足率指標。
其還對證券公司設立與變更的審批條件和程序作了補充規定:證券公司股東的出資,應當是貨幣資金或證券公司經營必需的實物;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不得低于證券公司注冊資本的三分之二。這顯然更為嚴格,《公司法》只要求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30%。
證券公司的組織機構也有規定,要求證券公司應當設立獨立董事;獨立董事不得少于董事總數的三分之一;證券公司董事會應當設立由獨立董事擔任召集人的薪酬與提名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和風險控制委員會;證券公司應當設立董事會秘書;證券公司應當設立專職合規總監,負責對公司經營管理行為的合法合規性進行事前審查等。
據悉,在匯金公司注資的券商中,已經按照這一要求進行運作。
上述征求意見稿均非最終定稿。根據本次會議決議,兩條例還將進一步修訂后由國務院發布施行。本報記者 于海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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