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就《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
中國證監會昨日就《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規定證券公司自營股票、權證、股票型基金等權益類證券的合計額不得超過凈資本的100%;自營固定收益類證券的合計額不得超過凈資本的500%,持有一種權益類證券的成本不得超過凈資本的30%;持有一種權益類證券的市值與該證券總市值的比例不得超過5%,但因包銷導致的情形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證監會表示,為適應證券市場發展、行業狀況變化以及《企業會計準則》的實施,證監會擬修訂完善《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為此起草了《關于修改〈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的決定》、《關于發布證券公司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標準的通知》、《關于調整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的,必須符合下列規定:對單一客戶融資業務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的5%;對單一客戶融券業務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的5%;接受單只擔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股票總市值的20%。
證監會要求,證券公司計算凈資本時,應當按規定對有關項目充分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凈資本基本計算公式為:凈資本=凈資產-金融資產的風險調整-其他資產的風險調整-或有負債的風險調整-/+中國證監會認定或核準的其他調整項目。
《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證券公司的金融資產投資,按照金融資產的分類和流動性情況采取不同比例進行風險調整。金融資產的分類中同時符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標準的,應當采用最高的比例進行風險調整。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證券公司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標準計算各項風險資本準備。經營證券經紀業務的,應當按照托管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總額計算經紀業務風險資本準備;經營證券自營、證券承銷、證券資產管理、融資融券業務的,應當按照有關業務規模計算各項業務風險資本準備;設立子公司、分公司、證券營業部等分支機構的,應當計算分支機構風險資本準備;應當按照上一年營業費用總額計算營運風險資本準備。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項目和比例計算相應的風險資本準備,編制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準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關于發布證券公司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標準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中對各項業務的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標準作了具體規定。(文件全文見中國證監會網站www.csr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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