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銀行北京前門支行(下稱建行前門支行)借款5000萬元給房地產開發商后,未經借款保證方許可,就擅自同意對方將抵押房賣出。在追不回借款后,該行將擔保方告上法院。近日,市二中院駁回了建行前門支行的訴求。
2004年9月,建行前門支行借款5000萬元給北京浩搏基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浩搏公司),借款期限為一年,北京城鄉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城鄉集團)為擔保方。同時,浩搏公司將其位于豐臺區南方莊的金方商貿大廈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在建工程抵押給了建行前門支行。
借款合同期滿后,浩搏公司未償還到期貸款及利息,建行前門支行也未得到抵押財產,城鄉集團也未承擔保證責任。建行前門支行于是訴至二中院,要求城鄉集團償還浩搏公司未清償的借款本金人民幣4400萬元及利息。
法院在調查后得知,2004年11月,建行前門支行向市建委出具證明,同意浩搏公司預售已抵押的金方商貿大廈項目。至訴訟時,金方商貿大廈房屋已經預售登記在他人名下共75套,并已收取銷售價款。
按照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一旦進行了預售登記,未經買房人同意,其他人無權處分該財產。因此,建行前門支行對這些房屋不再享有抵押權。此外,這些房產的預售價格總金額為2億多元,已大大超過城鄉集團擔保的范圍。根據法律規定,城鄉集團不用再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建行前門支行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裴曉蘭 通訊員種仁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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