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監察稽核控制
第四十五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設立專門的監察稽核部門或崗位,就基金銷售業務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獨立地履行監察、評價、報告、建議職能。監察稽核人員應忠于職守,廉潔自律,客觀公正,依法稽核。
第四十六條 監察稽核人員對于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異常交易情況或者重大風險隱患應當向基金銷售機構管理層報告。
第四十七條 遇有如下重大問題,基金銷售機構的監察稽核負責人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一)基金銷售機構違規使用基金銷售專戶;
(二)基金銷售機構挪用投資人資金或基金資產;
(三)基金銷售中出現的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八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將客戶投訴及處理情況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進行報告。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及授權機構有權對基金銷售機構 內部控制情況進行監督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基金銷售機構應將內部控制制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五十條 中國證監會在對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情況進行監督時,會充分考慮各基金銷售機構內外環境的因素及其自身特點,對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做出實事求是的評價。
第五十一條 本指導意見由中國證監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指導意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