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布《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指導意見》的通知
證監基金字[2007]277號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銷機構:
為加強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促進基金銷售機構誠信、合法、有效開展基金銷售業務,保障基金投資人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及《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0號)的有關規定,我會制定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指導意見》,現予以發布,請遵照執行。
中國證監會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以下簡稱“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促進基金銷售機構誠信、合法、有效開展基金銷售業務,維護基金投資人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0號)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是指基金銷售機構在辦理基金銷售相關業務時為有效防范和化解風險,在充分考慮內外部環境的基礎上,通過建立組織機制、運用管理方法、實施操作程序與監控措施而形成的系統。
本指導意見所稱的基金銷售機構,是指依法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轉換等基金銷售業務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取得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其他機構。
為基金銷售機構提供與基金銷售業務相關服務的服務提供商就其參與基金銷售業務的環節參照執行。
第三條 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的目標:
(一)保證基金銷售機構經營運作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則。
(二)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提高經營管理效益,確保經營業務的穩健運行和投資人資金的安全。
(三)利于查錯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隱患,保證業務穩健運行。
第四條 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應履行健全、有效、獨立、審慎的原則:
(一)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應包括基金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部門、涉及基金銷售的分支機構及網點、人員,并涵蓋到基金銷售的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避免管理漏洞的存在。
(二)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部控制制度與方法,建立合理的內部控制程序,確保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執行。
(三)獨立性原則?;痄N售機構內各分支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應保持相對獨立,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四)審慎性原則。制定內部控制應以審慎經營、防范和化解風險為目標。
第五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內容至少應包括內部環境控制、業務流程控制、會計系統內部控制、信息技術內部控制和監察稽核控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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