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昨日頒布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指導意見》和《證券投資基金銷售適用性指導意見》兩個文件。至此,基金銷售監管框架已初步成形。
此外,“基金銷售機構業務資格管理細則”、“評價咨詢業務管理規定”、“銷售與運作費率指導意見”目前也已經全部起草完畢并將擇期頒布。其中銷售與運作費率指導意見將貫徹三個基本宗旨:一是不增加投資人負擔;二是鼓勵后端收費的模式;三是銷售費率改革是要建立基金管理公司和銷售機構利益共享的機制。
《內部控制指導意見》自明年1月1日起實施,《適用性指導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相關負責人表示,新的制度標準提高了一大步,今后對于擬申請基金代銷資格的機構,將要求滿足《內部控制指導意見》的各項要求,同時按照《適用性意見》的要求制定基金銷售適用性的長期推行計劃。
這兩個文件的頒布,是建立健全投資者教育的長效機制的實質性步驟。將引導基金銷售機構向投資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引導基金投資人了解基金的風險,同時也將強化提示基金投資人“買者自負”的原則。加上今年3月監管層頒布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臺管理規定》,一年內針對同一問題出臺三份文件,反映出監管層加強基金銷售監管的決心。
《內部控制指導意見》規定,基金銷售機構應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內容至少應包括內部環境控制、業務流程控制、會計系統內部控制、信息技術內部控制和監察稽核控制等。
應建立科學的基金產品評價體系,審慎選擇所銷售的基金產品,對基金產品的基本情況進行持續的跟蹤和關注,并定期形成基金產品評價報告備查。基金銷售機構應制定《投資人權益須知》等文件。基金銷售機構應建立異常交易的監控、記錄和報告制度,重點關注基金銷售業務中的異常交易行為。包括反洗錢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異常交易;投資人頻繁開立、撤銷賬戶的行為;投資人短期交易行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變更指定贖回銀行賬戶的行為;違反銷售適用性原則的交易;超過約定時間進行資金劃付的行為等。
《適用性指導意見》要求,基金代銷機構選擇代銷基金產品,應當對基金管理人進行審慎調查并做出評價;基金管理人在選擇基金代銷機構時,為確保基金銷售適用性的貫徹實施,應當對基金代銷機構進行審慎調查。基金產品風險評價結果應當作為基金銷售機構向基金投資人推介基金產品的重要依據,基金產品風險應當包括低、中、高三個風險等級。
意見規定,禁止基金銷售機構違背基金投資人意愿向基金投資人銷售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匹配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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