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總局27日發布通知表示,保險公司退保業務發生之前已實際支付的與退保業務相關的傭金,不再繳納企業所得稅。
這份名為《關于保險企業發生與退保業務相關傭金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稱,“保險公司退保業務發生之前已實際支付的與退保業務相關的傭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退保業務發生之后再支付與該退保業務相關的傭金,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根據通知,最新規定將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國稅總局此前作出的《關于金融保險企業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第二款“對退保收入的傭金支出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的規定同時廢止。
“此前發生的與退保業務相關的傭金支出,超出退保扣回額的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國稅總局強調。(何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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