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根據世界主要手機及個人電腦制造商的全球政策、消除有害化學物質以及處理廢舊產品的負責情況,某國際組織對相關企業進行了排名。
■編者按
歐盟雙指令(WEEE指令與RoHS指令)的頒布,確定了生產者在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過程中的責任主體地位,給中國制度電子電器產品的出口筑起了一道無形的“綠色貿易壁壘”。同時,雙指令在歐盟各成員國的轉化與實施,也為國內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體系建設,樹立了一個可以借鑒的成功范本。
雖擁有先進環保的處理處置工藝與設備,卻因“收不到足夠的廢舊家電”、“后繼資金無保證”,企業運行難以為繼。這是筆者經過對上海、浙江臺州、江蘇太倉、湖北漢中等地的廢舊家電回收處理試點企業深入調研后得到的結論,也是全國同類企業的現實狀態。
造成上述情況的原因在于,現存的回收體系無法保證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流向有環保資質的試點企業。這是我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管理體制必須面對的問題,也是我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EPR執行模式合理選擇所要依據的基礎。
回收網絡缺失流向無法控制
個體回收戶上門收購、有償回收是主要渠道與模式
上海市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回收處理現狀是全國的一個縮影。目前上海市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有5種回收渠道:個體回收戶上門收購、舊貨經營業主坐地回收、零售商以舊換新、通過社區廢品收購站回收、有關事業單位統一交投。兩種回收模式:無償交投和有償回收。其中,個體回收戶上門收購、有償回收是主要的回收渠道與模式。但這并沒有引導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流向有環保資質的正規處理處置企業,而是流向了地下拆解工廠、家庭拆解小作坊和欠發達地區。
導致上述現狀的原因,首先是回收網絡缺失。最直接的原因在于利益驅動,在市場化運作條件下,正規的資源再生企業為達到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置的環保要求,其生產運營成本顯著高于地下拆解工廠或家庭作坊,因此,正規企業的回收價格較低,在利益驅動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最終流向了地下拆解工廠和家庭拆解小作坊。而其深層的原因在于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負有回收處理義務的責任主體缺位。
另外,二手市場監管無序。對二手電器交易沒有真正的監管和監管者。二手市場是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中轉站,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正是通過二手市場流向了小作坊。從事二手電器收購出售行業的門檻很低,只須由工商部門批準,并沒有相應的環保技術資質認定。雖然商務部2006年通過了《舊貨品質鑒定通則》、《舊貨品質鑒定——舊家用電器》兩個行業標準,但行業標準并不具備法律約束力,執行更無從說起。而具有法律強制力的國家標準《二手(舊)電子電器品質技術要求》卻至今尚未出臺。
那么,什么是延伸生產者責任制度(EPR)?發達國家及地區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EPR執行模式如何?我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的現狀及具體實施情況如何?應該選擇怎樣的EPR執行模式?本版特約上海大學國際工商與管理學院的研究人員對此進行探討。
2006年,根據世界主要手機及個人電腦制造商的全球政策、消除有害化學物質以及處理廢舊產品的負責情況,某國際組織對相關企業進行了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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