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51號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已經2008年8月20日國務院第2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回收處理活動,促進資源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發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處理活動,是指將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進行拆解,從中提取物質作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變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物理、化學特性的方法減少已產生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數量,減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將其最終置于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填埋場的活動,不包括產品維修、翻新以及經維修、翻新后作為舊貨再使用的活動。
第三條 列入《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回收處理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國務院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工業信息產業等主管部門制訂和調整《目錄》,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第四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資源綜合利用、工業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擬訂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的政策措施并協調實施,負責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的管理工作。國務院財政、工商、質量監督、稅務、海關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家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實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處理制度。
第六條 國家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實行資格許可制度。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以下簡稱處理企業)資格。
第七條 國家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用于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費用的補貼。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進口電器電子產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的繳納義務。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應當納入預算管理,其征收、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工業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制訂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的征收標準和補貼標準,應當充分聽取電器電子產品生產企業、處理企業、有關行業協會及專家的意見。
第八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相關技術標準的研究以及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示范、推廣和應用。
第九條 屬于國家禁止進口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不得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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