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整體上市注定貫穿A 股牛市始終。
在剛剛過去的9月份,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國資委)秘密出爐了早在其計劃內的30家“整體上市”的央企名單,并隨即召集了這些企業的高級財務人員,為之進行有關“整體上市”的系統培訓。
一位接近國資委的內部人士告訴記者:“這30家名單中,不但包括那些摩拳擦掌、躍躍欲試的超大型央企,如中國石油工業總公司,還包括已經基本完成整體上市的央企,如東方電氣集團等。”同時,他還向記者透露:“這些企業均屬于國家能源、戰略和資源、國家控制的大型國企和重點領域。”
“整體上市”時間表
知情人士向記者透露,這些名單中,包括了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中國航空集團公司、中國航空公司、中國五礦集團公司等,對于此類產業,有關部門有意整合相關資源,保持較高控制力,維持產業內國資委對少數大型企業的控股比例。但當記者就此向國資委有關部門求證時,未得到明確答復。
“大型央企的整體上市,不可避免地會涉及大量與上市公司相關的重大資產重組及并購,甚至會影響到國民經濟布局,牽一發而動全身。任何一個環節都必須慎之又慎。正是這個原因,‘整體上市’的時間表被一推再推。”來自國資委改革局的一位內部人士對記者分析。
的確,從2005年底國資委央企負責人工作會議上李榮融首次提出央企“整體上市”的概念起,到2006年底,國資委正式推出“央企重組路線圖”,計劃到2010年將159家央企縮減到100家,并進而縮減到80家、50家,央企重組的迫切要求使得其與資本市場銜接得愈發緊密。
2006年12月,國資委頒布《關于推進國有資本調整和國有企業重組的指導意見》,“鼓勵已經上市的國有控股公司通過增資擴股、收購資產等方式,把主營業務資產全部注入上市公司”。隨即掀起了2007年央企對其下屬上市子公司的注資潮。
據瑞士信貸估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的155家中央直屬企業的資產中,約有50%的資產已經注入上市公司,而這部分資產對上述國有企業稅前利潤的貢獻占到了近九成。
“盡管注資潮一直在持續,但談到‘整體上市’,由于政策、法律、法規的缺口,到底哪些行業的企業、具備哪些條件才能整體上市,整體上市的程序如何等等,一直以來,并沒有一套具體清晰的方案。”專業從事上市公司資產重組業務的廣大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平律師曾經對記者做過這樣的分析。
截至今年7月份,有央企背景、并有意整體上市的公司達到178家,但其中真正實施“整體上市”的卻屈指可數。
在這樣的背景下,2007年7月31日至8月2日,國資委組織召開了中央企業負責人(珠海)研討會,在該次會議上,國資委開始明確表示“支持央企利用資本市場做大做強,要積極推進大型企業改制上市,具備條件的要加快整體改制、整體上市步伐”。
隨即,9月13日,國務院發布《關于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這也就意味著,在新的國有企業收入分配制度下,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將有機會大步推進,而與布局結構密切相關的央企‘整體上市’,也將在政策障礙掃除后,獲得強大的助推力。”太平洋證券研發部副總經理張偉明分析說。
事實上,“國資經營預算制度”的推出,對央企“整體上市”的最大利益誘惑在于,與“整體上市”有關的一系列重組、并購費用實際上找到了資本市場這個“買單人”。
天時、地利、人和,萬事俱備,只欠東風。而這“東風”,就是國家對央企的“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的最終定義,而這一點,第一批30家整體上市的央企名單將給出注解。
“名單雖然有了,國家也會對這些企業的整體上市大開綠燈、大力支持,但是具體的時間表還得視各家公司的具體情況而定,國家會根據資本市場的承受力進行相應的統籌調整,考慮到整體上市之前企業還需進行大量的改制與重組工作,所以,等到名單中的企業披露或公告相應事實可能還要推到一年之后。”
另外,考慮到國資委的工作計劃及其進度,第一批整體上市試點之后,還會有第二批甚至第三批,因而首批30家名單公司完成“整體上市”應該不會遲于2010年。
“反壟斷”門檻
據記者了解,名單中計劃進行“整體上市”的大型央企,其三四級子公司的海外上市計劃都已紛紛擱置。
“這可能是在為一二級公司的資產注入讓路。”業內人士猜測說,“‘整體上市’已成為央企獲得進一步發展的重要出路,是大勢所趨,而各方面的因素幾乎都對央企‘整體上市’呈現出了有利狀態,除了《反壟斷法》。”
一家大型央企法務部的李先生告訴記者,目前國資委正在向他們征詢《反壟斷法》對企業的影響,相應的應對措施及建議,由此避免《反壟斷法》可能給央企重組帶來的問題。
記者注意到,新通過的《反壟斷法》雖然并不單純地反對企業集中,而只反對企業借集中獲取壟斷利潤的行為。但是,對于如何界定集中后的壟斷利潤卻并沒有詳細的規定,這樣,就容易使處于并購重組中的央企遭遇反壟斷調查。
“反壟斷調查的執行機關、調查的程序、時間等等目前并不明確,很可能會由國家工商總局、商務部、國家發改委等共同執法,這樣無疑會增加重組的難度,至少在時間、效率上會大打折扣。”李先生說。
的確,央企的“整體上市”與其資產的注入、重組密不可分,加上聯合重組形成的“整體上市”,所有這些行為幾乎都會與“壟斷”打上擦邊球,如果國家不能在這個問題上給予明確說法或政策傾斜,整體上市的完成時間表將有可能繼續向后推移。
不過,接近國資委的內部人士向記者分析說:“‘整體上市’的30家央企名單,肯定不是國資委改革局自行制定的,應該出自國務院之手。這樣,如果國務院確定哪家公司必須要進行重組、要整體上市,其他部委基于法律法規所進行的審查也不過就是一種形式,不會形成真正的阻礙。”
他分析,只要能夠按照《反壟斷法》規定的豁免條款對該類企業給予豁免即可。“只是豁免的具體條件、豁免程序等仍須國務院在未來的條例或辦法中給予規定。”(屈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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