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象二:
國企高管自定薪酬
對策: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
當前國企負責人的薪酬標準,絕大多數是企業自己定,主管機構審批,其中的決定性意見出自企業高層管理人員,導致“打工者”為自己制定高薪酬并在公司內部獲高票通過的怪現象。廣東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曾經因收入分配由經營班子自定、自發、自檢、自查而導致嚴重失控,董事長不經考核可直接拿到員工10倍的薪酬收入。
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在于出資人(全體公民)與出資人的代理人(政府監管部門)沒有行使薪酬安排權,而國企高管作為代理人的代理人,卻有充分的薪酬安排權,可以自由地按自己的愿望確定薪酬水平。專家認為,在國有資產“所有者缺位”的情況下,建立完善的企業治理結構,是有效防范基于委托代理關系所產生的國企經營者“道德風險”等問題的根本途徑。按照現代法人治理結構,應當在董事會下設薪酬與考核專門委員會,對薪酬制度設計與考核負責。企業薪酬設計應當由董事會集體作出決策,并將薪酬設計上報給國資委備案,以實施監控。有專家建議,對國企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人員結構嚴格界定,可以包括企業有關部門的專業人員、企業的員工代表、獨立董事、外部咨詢顧問等,但是不應包括管理層人員,獨立董事必須保持相當高的比例。現在,一些國企董事會雖然設立了薪酬委員會,但實質上形同虛設,仍有不少企業高管自己定自己的工資。國企法人治理結構須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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