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專稿:英國諾丁漢大學中國研究所教授、研究主任鄭永年近日在媒體撰文說,隨著“和諧社會”建設提高到中國黨的主要政治議程,收入分配也再次成為中國大陸人們普遍關注的對象。原因很簡單,收入差異過大(無論是社會群體之間,還是地區之間),并且還沒有改善的跡象,這已經成為社會不和諧的一個重要根源。新加坡《聯合早報》14日刊發了鄭永年的文章,題為《中國收入分配的制度缺陷》,詳細摘要如下:
中共六中全會之后,有關方面正在想方設法采取有效的舉措來改善收入分配不公的情況。例如政府開始重視“特殊利益集團”的問題和加大對農村的投入(如農村醫療體制建設)等。但在政策討論方面,主軸并沒有什么實質性的變化。
在“和諧社會”建設的概念中,外界得到的印象是政府要在這個過程中扮演一個主動的角色。但落實到目前的政策討論層面,除了側重政府要強調二次分配之外,“市場”仍然是政策話語的核心。
一些所謂的主流經濟學家或者說教科書式的經濟學家仍然真誠相信市場機制能夠解決收入分配不公的問題。在主流政策話語里,收入分配差異沒有得到改善的主要原因是市場機制沒有完善。似乎只要市場機制完善了,收入分配自然能夠得到改善。
一次分配存在問題
筆者還是認為收入差異的主要問題出在一次和二次分配上,尤其是一次分配上。一次分配在根本上出了問題,二次分配就會顯得無可奈何,更不用說是所謂的三次分配了。
不難發現中國一次分配的毛病在哪里。在城市,無論是工人還是國家工作人員,工資極其低下。國家可收稅的賬面工資收入過于低下,低得使人不敢相信。而在城市打工的一億多農民工則是沒有任何最低工資保證的。農村則更不用說了。
沒有人會相信生活在城市的、具有城市居民身份的各個社會群體,能夠依靠低下的賬面工資收入得以生存。補救之道就是存在一個游離于國家稅收體制之外的“自行”分配制度。就是說,對很多城市居民來說,實際收入大大多于名義工資收入。
實際收入和名義工資收入之間的差異少則數倍,多則幾十倍。如果比較一下一個在外資企業工人和一個在本土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工作的工人或者一個在政府部門的工作人員的工資單就可以知道。
外資企業的工資單可能是該工人的全部工資,但本土企業或者政府部門的工資單則只是名義工資。對后者來說,絕大多數收入是通過各種名義的“補貼”“獎勵”和“紅包”等等進賬的。
這種分配方式很難說是一次分配,而是變相的二次分配,它的分配主體不是國家,而是單位。就是人們日常所說的“灰色收入”。這種分配方式導致了一系列的負面效應。首先當然是收入差異。這種二次分配更多的是由單位自行決定,根本不會考慮到分配的外在影響。壟斷企業就是這種情況,教學科研機構也是如此。其次,這種分配是腐敗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根源。在進行這種分配時,毫無規章。權力、政治和社會關系可以決定收入分配的多少。實際上,收入差異和腐敗這兩者經常是一體的。第三,這種分配機制的另外一個嚴重結果是國家的稅基縮小。各個單位的自行收入再分配很多場合都是逃避稅收的一個機制。
加強政府有效干預
更令人擔心的是,這種游離于體制之外的收入分配機制很難加以糾正。各單位和地方的掌權者是這種分配的最大受惠者,他們往往通過這種分配方式為自己獲得利益。即使在公共政策討論上,這種機制也是得到保護的,因為能夠主導公共政策討論的學者或者政府人士本身也是這種靈活分配機制的受惠者。從表面看,這種機制似乎通過收入差異的擴大提高人們的積極性,從而增加經濟效率。但實際上則不然,甚至相反。這種變相的二次分配既不是為了效率,更沒有社會公正的含義。
在國民經濟的實際運作過程中,一次分配必須能夠實現基本的社會公平。所謂的效率是實現基本社會公平上的效率,否則就會是效率的反面。一次分配沒能提供基本的社會公平,變相的二次分配更是加深了中國分配制度的不公平性。在這樣的情況下,通過政府稅收和財政制度而進行的二次分配就很難糾正收入分配差異狀況。
中國一些經濟學者的基本錯誤就在于把西方經濟學上一些基本“知識建構”,如“效率”和“市場”看成是實際經濟體的運作。如果政府只是在市場失敗之后才干預經濟,那么為時已晚。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無論是效率還是市場,都是政府干預的結果。
在西方,政治權力一直是資本主義發展的內在因素。廢除農奴制和奴隸制是政治干預的結果;推倒城堡建立統一的國家市場是政治干預的結果;反壟斷是政治干預的結果;公正的工資水平和工人階級的組織化與工會的作用分不開。
所有這些都是有利于經濟效率的,是經濟效率的制度保證,但所有這些絕對不是資本本身運作的結果。只有到了自由派經濟學教科書,政治和經濟的因素才被分離開來。
從這個意義上說,如果要改善每況愈下的收入分配,就有必要對一次分配進行有效干預。除了通過稅收和財政的二次分配,政府在一次分配上要做的事情有很多,并且會比在二次分配上下工夫更有效。為什么企業主強行壓制工人的工資呢?為什么最低工資制度流于形式呢?因為地區發展的差異,沒有全國統一的最低工資制度可遵循,但為什么不可以要求各個地方根據本地的情況來制定一個地方性最低工資制度呢?代表人民利益的各級人大代表在制定和實施地方最低工資制度過程中為什么不可以發揮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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