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體制改革所面臨的創新任務很重,既有體制和機制上的創新,也有制度上的創新,更有改革推進方式方法上的創新。
創新再分配手段體現社會公平目標
1、初次分配要繼續堅持市場導向改革
初次分配引入市場機制,是收入分配體制改革取得的重大成果,也是收入分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選擇。當前,收入分配領域存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是同初次分配市場導向改革不到位密切相關的。比如,壟斷性行業的收入分配同市場脫節,既是收入差距不合理擴大的重要因素,又是分配不公的主要表現,更是分配秩序混亂的根源之一。
初次分配繼續堅持市場導向改革,重點應放在國有單位的收入分配改革上:
一是繼續推動壟斷性行業的收入分配改革。改革的方向是工資收入要同勞動力市場價位相一致,即以勞動力市場價位為參照系,理順國有壟斷企業內部的工資分配關系。對于低于勞動力市場價位的關鍵崗位或工種的工資收入,按照“留住人才”的基本要求逐步提高;對于高于勞動力市場價位的普通崗位或工種的工資收入,可維持現狀,但決不允許隨關鍵崗位或工種增資而再增加。經過三至五年的改革和調整,使國有壟斷企業內部的工資分配關系趨于科學、合理。
二是推動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如同事業單位盈利能力及其生存狀況千差萬別一樣,事業單位之間人員收入水平也參差不齊。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固然很多,但最主要的有兩條:其一,事業單位的工資分配同市場脫鉤,即工資收入不是依照勞動力市場價位確定的,而是仍然依照行政方式認定;其二,事業單位將其經營或創收收入,或部分或全部用于收入分配。從理論上講,事業單位無論轉制或改制為營利性機構,還是改組為非營利機構,其工資分配都應同市場接軌,在這方面,二者不存在任何差別。工資收入的高低,不應當取決于所供職的單位,而取決于所從事的職業。只有根據勞動力市場價位,才能判定收入水平的高低。對于非營利機構來說,應根據事業發展的需要決定聘用何種人員,并根據自身的財務狀況確定聘用多少人。至于事業單位將其經營或創收收入用作收入分配,這是由目前事業單位工資收入確定的非市場方式造成的。根據國際經驗,非營利機構也會有盈利,但盈利部分既不能用作投資分紅,更不能用于收入分配。做出這樣的制度性安排,前提是工資分配同市場接軌。非營利機構在同所聘人員的契約中,對工資收入規定得很清楚,無論其是否盈利,都不會再同工資收入發生任何關系,該給多少就給多少。
三是推動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公務員法》已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獲得通過,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引人注目的就是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公務員將實行國家統一的職務及與級別相結合的工資制度。在審議《公務員法》草案過程中,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委員們曾提出一些中肯的建議,包括公務員工資實行屬地原則,期望借助貫徹落實《公務員法》,能在全國范圍內理順公務員工資分配關系。
四是穩步推進公車改革。建議把公車改革納入收入分配體制改革的視野。其方向應是交通費用貨幣化、工資化,最好結合公務員工資改革,將交通費用一步到位理入公務員工資;同時,應實行公務用車社會化,一步到位取消公車和機關車隊最好,確有困難可分步實施。第一步要關閉舊制度的大門,機關公車不再更新,新提拔的領導干部一律不配車,鼓勵已配車的領導干部參加新制度。隨公車自然淘汰,所有公務員一律執行新制度。
五是提高收入分配的透明度。計劃經濟時代,國家對公職人員的收入分配采取了低工資、高福利體制,貨幣工資雖低,但福利待遇項目很多。改革開放以來,隨著住房福利制度、社會保險制度等項改革的逐步深入,以及國有單位的后勤社會化,福利待遇貨幣化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國有單位分配制度改革相對滯后,一些單位自行設立了津貼、補貼和福利項目,形成了新的單位福利待遇。這些福利待遇名目很多,資金來源不透明,不易監控,應結合深化國有單位收入分配改革,認真予以清理,合理的部分應理入工資,不合理的部分應取消。與此同時,對于國有單位領導干部在住房、交通、通訊等方面的職務消費,也應結合相關制度改革,逐步納入其工資,逐步改變貨幣工資不高而職務消費過多過濫的現象。
2、再分配要體現社會公平
10多年前,我們常常聽到“一次分配沒章法、二次分配沒辦法”的議論。所謂二次分配沒辦法,指的是收入再分配缺乏手段。10多年過去了,隨著國家經濟實力的不斷增強,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應當說,二次分配沒辦法的狀況已被扭轉,收入再分配的手段或方式越來越多、范圍和規模越來越大、基礎也更扎實。但應清醒地認識到,收入再分配改革所面臨的任務仍很艱巨。
一是著力解決再分配的“逆向調節”。目前,再分配“逆向調節”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個人所得稅收入中,高收入者的貢獻率并不高,相反,工薪階層卻成了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其二,壟斷性行業的職工不僅在職時能領取很高的收入,而且退休后通過企業年金等形式也能領取豐厚的退休收入。再分配存在的“逆向調節”,不僅對擴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極為不利,而且成為收入差距擴大的潛在因素。為此,建議通過改革個人所得稅制,以及完善企業年金的稅收政策加以解決。
二是進一步完善稅收調節體系。目前,我國貧富差距不僅僅表現為收入差距,居民的財富占有形態呈現多樣化,因此,對貧富差距的稅收調節應是全面的。個人所得稅對調節收入差距是有效的,但對不動產、金融資產收益以及財產的繼承與贈與,要通過房產稅、利息稅以及遺產與贈與稅等稅種來調節,健全從收入分配到財富分配的稅收調節體系。開征遺產與贈與稅對增加稅收收入的作用是有限的,但可以引導極少數富人向社會轉移財富。
三是增加對低收入者或貧困家庭的救助方式。隨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以及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試點,國家對低收入者或貧困家庭的收入救助能力有所提高。但是,低收入者或貧困家庭在住房、就醫及子女就學等方面仍面臨很大困難,今后應重點研究如何完善廉租房制度,進一步改善其居住條件;實施醫療救助,解決“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建立貧困家庭子女獎學金制度,解決其子女上不起學問題。
四是建立減少和防范老年貧困的長效機制。這些年來,為減少和防范老年貧困,家庭養老、社會保險和城鄉低保等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它們的局限性也正在顯現。我國目前仍處于“人口紅利”期,勞動年齡人口規模很大,但再過30年,現在的青壯年將步入老年,屆時恰逢人口老齡化高峰。為此,建議從現在起就要未雨綢繆,針對目前尚未被社會保險覆蓋的人群實施社會保障新計劃,積極防范人口老齡化高峰期的老年貧困。(高書生 宋軍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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