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調節收入分配有效杠桿之一的稅收,應該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這場改革中扮演怎樣的角色?
據國際金融報報道,日前,上海財經大學公共經濟管理學院博士生導師胡怡健指出,在有關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中,稅收這一杠桿既要充分發揮作用,同時也不能過度夸大稅收話語權。在初次分配中,應針對資源壟斷性企業由于資源價格上漲帶來的收益進行征稅,讓這部分收入更多歸政府所有。在二次分配中,發揮個稅對中、高收入人群的調節作用,拉開個稅間距,保障低收入者權益。
在中國,初次收入分配主要是生產要素分配,市場起主導作用。由于存在部分資源壟斷性行業,這些行業從事者收入相對較高,稅收杠桿能否在這一領域發揮作用一起存在爭議。
胡怡健表示,“如石油、電力、電信等行業經濟效益好的原因是這些企業壟斷了資源,資源價格上漲必然導致利潤上升,市場在這一領域的調節作用無法充分發揮。因此,應盡快對資源漲價收益進行征稅,讓這部分收入更多歸政府所有。此前開征的特別收益金已為資源稅征收奠定了良好的開端。”
今年3月26日,國家發改委對石油開采企業銷售國產原油所獲得的超額收入,按比例征收石油特別收益金。目前的起征點為40美元/桶,5個等級征收比率分別為超額收入的20%至40%不等。
胡怡健認為,“在征收特別收益金的同時,還應該將資源稅現有的計征方式進行變革,即從此前的從量征收,改成從價征收,也就是按照銷售收入來征收,這樣可以起到調節壟斷行業高收入的作用。”
胡怡健指出,“稅收調節收入分配主要集中在二次收入分配領域,二次分配中,稅收對縮小收入差距、為政府提供轉移支付的確起到了一定作用,如對個人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對消費支出征收消費稅、對財產征收財產稅等等。但在個稅方面,仍舊存在制度不盡合理、管理不健全等問題。”
個稅制度本身存在三方面缺陷。首先,個稅起征點仍然偏低,地區差異沒有納入其中;第二,現有稅收是按照分類方式進行的,而非綜合方式征稅;第三,個稅收入間距不盡合理。
胡怡健表示,“首先需要界定納稅主體到底是誰?如果征收對象是中、高收入人群的話,應該將城鄉差異、東西部差異、教育、醫療、住房等方面的支出納入考慮范圍,再度調整個稅起征點。其次要進一步拉開個稅收入間距。比如說,第一檔差距是2000元,第二檔差距5000元,從而保障低收入人群的應有權益。”
“但同時也要兼顧到效率問題。也就是說,在對高收入人群征收高稅率的同時,不能打消他們的工作熱情。總而言之,政府既要保障人民基本生存(低保),在收入分配過程中按能力交稅,同時幅度也要合理,要考慮稅收制度安排的整體合理性。”胡怡健說。(李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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