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政府采購本國產品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維護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財政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聯合起草了《政府采購本國產品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將該草案予以公布,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歡迎社會各界通過登錄網站、來信、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一)登錄財政部官方網站通知公告欄查看全文。
(二)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部門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三)E-mail: xiaofan@mof.gov.cn
(四)傳真:010-68552871 聯系人:肖帆
(五)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南街三里河南三巷3號財政部國庫司,100820
請于2010年6月21日前將您的意見和建議反饋給我們,感謝您的參與和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附件:政府采購本國產品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附件:
財政部
商務部
發展改革委
海關總署
二Ο一Ο年五月二十六日
政府采購本國產品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維護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以下統稱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項目。
第三條采購人采購貨物的,應當采購本國產品。但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本國產品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不得以不合理條件對本國產品實行差別或者歧視待遇。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政府采購本國產品的監督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本國產品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本國產品認定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本國產品是指在中國關境內生產,且國內生產成本比例超過50%的最終產品。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國內生產成本比例按下列公式計算:
國內生產成本比例= (最終產品生產成本-非中國原產材料價值)/最終產品生產成本×100%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最終產品生產成本,是指供應商履行政府采購合同的最終產品的生產成本。
第九條本辦法所稱非中國原產材料是指進口直接用于制造或裝配最終產品的原料或零部件。
無法明確來源的原料或零部件,視為非中國原產材料。
第十條非中國原產材料價值是指非中國原產材料的到岸價(CIF)。
第十一條最終產品生產成本和非中國原產材料價值,應按我國現行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予以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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