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籌備組出具并由組長簽字的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情況的報告;
(二)業主大會決議;
(三)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四)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
材料齊全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當場予以備案,并在備案后7日內將備案材料抄送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同時將有關情況書面通報物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區居民委員會。第(二)、(三)、(四)項內容發生變更時,應當及時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有關任期、候補、空缺、資格終止等事項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員資格自動終止:
(一)任職期限屆滿的;
(二)不再具備業主身份的;
(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無法履行委員職責的;
(五)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提出辭職的;
(六)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所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應當移交的財物,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拒不移交印章、相關財物和檔案資料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移交,物業所在地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協助。
第四章 物業服務
第十九條 業主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物業服務企業資質。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對物業服務企業實行動態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雙方權利義務、物業服務事項、服務標準、服務費用、項目負責人、物業服務用房的管理與使用、合同期限、服務交接、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物業服務合同報物業服務項目所在地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將備案材料抄送物業服務項目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條 物業服務是包括各專項服務的綜合服務。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將專項服務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全部物業服務一并委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未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業主可以共同決定將各專項服務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或者個人。
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和本市規定的服務標準、技術規范等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及相關人員實施鍋爐、電梯、電氣、制冷以及有限空間、高空等涉及人身安全的作業,應當具備相應資質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及個人實施;委托實施的,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
第二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將服務事項、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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