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計分細則
一、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綜合計分
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綜合得分=(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指標得分+主營業務收入平均增長率指標得分+分類指標得分)×經營難度系數+任期內三年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指標得分-考核扣分
上述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指標中,若某項指標未達到基本分,則該項指標正常計分,其他指標只得基本分,所有考核指標得分不再乘經營難度系數。
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各指標計分
(一)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指標計分。
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指標的基本分為40分。企業負責人完成目標值時,得基本分40分。該指標計分以基準值為基礎。基準值是指前一任期實際完成值和前一任期考核目標值與實際完成值平均值中的較低值。
1.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標值不低于基準值時,完成值每超過目標值0.4個百分點,加1分,最多加8分。完成值低于目標值但大于100%,每低于目標值0.4個百分點,扣0.5分,最多扣4分;完成值低于100%,每低于目標值0.4個百分點,扣1分,最多扣8分。該指標考核目標值達到行業優秀水平的,完成目標值時直接加滿分。
2.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標值低于基準值時,該指標按照以下規則計分:
(1)目標值比基準值低30%(含)以內的,完成值每超過目標值0.4個百分點,加1分,最多加7分。完成值低于目標值但高于100%,每低于目標值0.4個百分點,扣0.5分,最多扣4分;完成值低于100%,每低于目標值0.4個百分點,扣1分,最多扣8分。
(2)目標值比基準值低30%-50%的,完成值每超過目標值0.4個百分點,加1分,最多加6分。完成值低于目標值但高于100%,每低于目標值0.4個百分點,扣0.5分,最多扣4分;完成值低于100%,每低于目標值0.4個百分點,扣1分,最多扣8分。
(3)目標值比基準值低50%(含)以上的,完成值每超過目標值0.4個百分點,加1分,最多加5分。完成值低于目標值但高于100%,每低于目標值0.4個百分點,扣0.5分,最多扣4分;完成值低于100%,每低于目標值0.4個百分點,扣1分,最多扣8分。
(4)目標值低于基準值,但處于行業領先水平的,該指標加分上限可以調整為8分。
3.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標值低于100%的,完成值超過目標值,不予加分。完成值低于目標值,每低于0.4個百分點,扣1分,最多扣8分。
(二)主營業務收入平均增長率指標計分。
主營業務收入平均增長率指標基本分為20分。企業負責人完成目標值時,得基本分20分。該指標計分以基準值為基礎。基準值是指前一任期實際完成值和前一任期考核目標值與實際完成值平均值中的較低值。
1.主營業務收入平均增長率考核目標值不低于基準值時,完成值每超過目標值1個百分點,加1分,最多加4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標值1個百分點,扣1分,最多扣4分。該指標考核目標值達到行業優秀水平的,完成目標值時直接加滿分。
2.主營業務收入平均增長率考核目標值低于基準值時,該指標按照以下規則計分:
(1)目標值比基準值低30%(含)以內的,完成值每超過目標值1個百分點,加1分,最多加3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標值1個百分點,扣1分,最多扣4分。
(2)目標值比基準值低30%-50%的,完成值每超過目標值1個百分點,加1分,最多加2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標值1個百分點,扣1分,最多扣4分。
(3)目標值比基準值低50%(含)以上的,完成值每超過目標值1個百分點,加1分,最多加1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標值1個百分點,扣1分,最多扣4分。
(4)目標值低于基準值,但處于行業領先水平的,該指標加分上限可以調整為4分。
3.主營業務收入平均增長率考核目標值為負數,完成值超過目標值,不予加分。完成值低于目標值,每低于1個百分點,扣1分,最多扣4分。
(三)分類指標計分。
分類指標應當確定2個。分類指標加分與扣分的上限與下限為該項指標基本分的20%。
分類指標考核目標值達到行業先進水平的,完成目標值時直接加滿分。
(四)任期內三年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指標計分。
任期內三年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指標的基本分為20分。企業負責人三年內的年度經營業績綜合考核結果每得一次A級得8分;每得一次B級得7.335分;每得一次C級得6.667分;每得一次D級及以下得6分。
三、考核扣分
(一)未完成節能減排考核目標的,視情況扣減0.1-2分。
(二)剔除重組、結構調整和會計準則調整等因素的影響后,基本指標考核目標值與實際完成值差異超過8個百分點以上的,依據差異程度相應扣減0.1-2分。本款不受其他條款限制。
四、經營難度系數
經營難度系數根據企業任期內最后一年的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凈資產收益率、職工平均人數、經濟增加值等因素加權計算,分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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