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任期經營業績考核
第十四條任期經營業績考核以三年為考核期。
第十五條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雙方的單位名稱、職務和姓名;
(二)考核內容及指標;
(三)考核與獎懲;
(四)責任書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五)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
第十六條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包括基本指標和分類指標。
(一)基本指標包括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和主營業務收入平均增長率。
1.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業考核期末扣除客觀因素(由國資委核定)后的國有資本及權益同考核期初國有資本及權益的比率。計算方法為:任期內各年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積。企業年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以國資委確認的結果為準。
2.主營業務收入平均增長率是指企業任期內三年主營業務的平均增長情況。計算公式為:
(二)分類指標由國資委根據企業所處行業特點,綜合考慮企業技術創新能力、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水平、可持續發展能力及核心競爭力等因素確定,具體指標在責任書中確定。
第十七條確定軍工企業和主要承擔國家政策性業務等特殊企業的基本指標與分類指標,可優先考慮政策性業務完成情況,具體指標及其權重在責任書中確定。
第十八條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按照下列程序簽訂:
(一)報送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考核期初,企業負責人按照國資委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要求和企業發展規劃及經營狀況,對照同行業國際國內先進水平,提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并將考核目標建議值和必要的說明材料報送國資委。考核目標建議值原則上不低于前一任期的考核指標實際完成值,或者不低于目標值與實際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值。國資委根據“同一行業、同一尺度”原則,結合宏觀經濟形勢、企業所處行業發展周期及企業實際經營狀況等,對企業負責人的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進行審核,并就考核目標值及有關內容同企業溝通后加以確定。
(三)由國資委主任或者其授權代表同企業負責人簽訂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
第十九條國資委對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執行情況實施年度跟蹤和動態監控。
第二十條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完成情況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業負責人對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并將總結分析報告報送國資委,同時抄送派駐本企業的監事會。
(二)國資委依據任期內經審計并經審核的企業財務決算報告和經審查的統計數據,結合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總結分析報告并聽取監事會對企業負責人的任期評價意見,對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綜合考核(計分細則見附件3),形成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
(三)國資委將最終確認的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反饋各企業負責人及其所在企業。企業負責人對考核與獎懲意見有異議的,可及時向國資委反映。
第四章獎懲
第二十一條根據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得分,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最終結果分為A、B、C、D、E五個級別,完成全部考核目標值(經濟增加值指標除外)為C級進級點。
第二十二條國資委依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對企業負責人實施獎懲,并把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作為企業負責人任免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對企業負責人的獎勵分為年度績效薪金獎勵和任期激勵或者中長期激勵。
第二十四條企業負責人年度薪酬分為基薪和績效薪金兩個部分。績效薪金與年度考核結果掛鉤。績效薪金=績效薪金基數×績效薪金倍數。具體計算公式為:
當考核結果為E級時,績效薪金為0;
當考核結果為D級時,績效薪金按照“績效薪金基數×(考核分數-D級起點分數)/(C級起點分數-D級起點分數)”確定,績效薪金在0-1倍績效薪金基數之間;
當考核結果為C級時,績效薪金按照“績效薪金基數×[1+0.5×(考核分數-C級起點分數)/(B級起點分數-C級起點分數)]”確定,績效薪金在1倍績效薪金基數到1.5倍績效薪金基數之間;
當考核結果為B級時,績效薪金按照“績效薪金基數×[1.5+0.5×(考核分數-B級起點分數)/(A級起點分數-B級起點分數)]”確定,績效薪金在1.5倍績效薪金基數到2倍績效薪金基數之間;
當考核結果為A級時,績效薪金按照“績效薪金基數×[2+(考核分數-A級起點分數)/(A級封頂分數-A級起點分數)]”確定,績效薪金在2倍績效薪金基數到3倍績效薪金基數之間。
但對于利潤總額低于上一年的企業,無論其考核結果處于哪個級別,其績效薪金倍數應當低于上一年。
第二十五條被考核人擔任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其分配系數為1,其余被考核人的系數由企業根據各負責人的業績考核結果,在0.6-0.9之間確定,報國資委備案后執行。
第二十六條績效薪金的60%在年度考核結束后當期兌現;其余40%根據任期考核結果等因素,延期到任期考核結束后兌現。對于離任的法定代表人,還應當根據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確定延期績效薪金兌現方案。
第二十七條對于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A級、B級和C級的企業負責人,按期兌現延期績效薪金。根據考核結果、經濟增加值改善情況等,給予企業負責人相應的任期激勵或者中長期激勵。
第二十八條對于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D級和E級的企業負責人,根據考核分數扣減延期績效薪金。
具體扣減績效薪金的公式為:
扣減延期績效薪金=任期內積累的延期績效薪金×(C級起點分數-實得分數)/C級起點分數。
第二十九條未完成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或者連續兩年未完成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且無重大客觀原因的,對企業負責人予以調整。
第三十條對業績優秀及在自主創新、管理增效、節能減排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給予任期特別獎(實施細則見附件4)。對承擔國家重大結構性調整任務且取得突出成績的,年度考核給予加分獎勵。
第三十一條實行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談話制度。對于年度考核結果為D級和E級、發生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和重大環境污染責任事故、嚴重違規經營和存在重大經營風險等情形的企業,經國資委主任辦公會議批準,由國資委業績考核領導小組與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談話,幫助企業分析問題、改進工作。
第三十二條對于全員業績考核工作開展不力的企業,扣減經營業績考核得分(計分細則見附件2)。
第三十三條企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虛報、瞞報財務狀況的,國資委根據具體情節給予降級或者扣分處理,并相應扣發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負責人的績效薪金、任期激勵或者中長期激勵;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對企業負責人進行調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四條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負責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定,導致重大決策失誤、重大安全與質量責任事故、重大環境污染責任事故、重大違紀和法律糾紛案件,給企業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或者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國資委根據具體情節給予降級或者扣分處理,并相應扣發其績效薪金、任期激勵或者中長期激勵;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對企業負責人進行調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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