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反壟斷局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辦法》
和《經營者集中審查辦法》的解讀
2009年11月21日,商務部公布了《經營者集中申報辦法》(以下簡稱《申報辦法》)和《經營者集中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審查辦法》),《申報辦法》和《審查辦法》合稱“兩個辦法”,并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兩個辦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配套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規范經營者集中反壟斷申報和審查具有重要意義。商務部在“兩個辦法”起草過程中曾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多次召開專家論證會和立法座談會,并將“兩個辦法”(征求意見稿)在官方網站上公開征求意見。為了便于公眾對“兩個辦法”的了解,現對“兩個辦法”解讀如下。
一、關于立法依據和執法機構
“兩個辦法”屬于商務部部門規章性質,其立法依據是《反壟斷法》和《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根據《反壟斷法》第10條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商務部是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的執法機構,負責受理和審查經營者集中申報的具體執法工作。
二、關于營業額的含義和計算方法
營業額是判斷一起經營者集中是否需要申報的基本依據,對于集中申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申報辦法》借鑒國外反壟斷法的相關規定,在第4條規定了營業額的范圍,同時對“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作了規定。即營業額包括相關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內銷售產品和提供服務所獲得的收入,同時扣除相關稅金及其附加;“在中國境內”是指經營者提供產品或服務的買方所在地在中國境內。
《申報辦法》第5條規定了參與集中的單個經營者營業額的計算范圍,明確規定具有控制關系的經營者之間發生的營業額不計算在內。此外,在參與集中的單個經營者之間或者參與集中的單個經營者與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之間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經營者的情況下,參與集中的單個經營者的營業額還應當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經營者與第三方經營者之間的營業額,且此營業額只計算一次。
《申報辦法》第6條是對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合計營業額的除外規定,即如果參與集中的單個經營者之間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經營者,則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的合計營業額不應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經營者與任何一個共同控制他的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或與后者有控制關系的經營者之間發生的營業額。
《申報辦法》第7條規定了收購一個或多個經營者的一部分的情況:第一,在計算賣方的營業額時,只計算該經營者集中交易所涉及部分的營業額;第二,預防經營者通過多次交易規避其申報義務,即相同經營者之間在兩年內多次實施的未達到申報標準的經營者集中,應當視為一次集中交易,該經營者集中的營業額應當將多次交易合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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