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管,增強商業銀行應對風險能力,保障商業銀行安全、穩健運行,近日,中國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指引》(以下簡稱《指引》)。《指引》目前僅適用于新資本協議銀行和自愿實施新資本協議的銀行,新資本協議銀行以外的其他銀行參照執行。
作為我國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議制度安排的重要組成部分,《指引》是新資本協議第二支柱的具體體現。《指引》包括5章、105條,確立了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狀況應當與其風險狀況相適應的原則,要求商業銀行審慎評估銀行或銀行集團的表內和表外主要風險,實施資本規劃管理,并維持與銀行或銀行集團風險狀況相適應的資本水平。第一章明確了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的基本原則;第二章商業銀行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規定了商業銀行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的總體要求和基本內容;第三章商業銀行風險評估標準,即銀監會實施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的核心內容和基本方法;第四章監督檢查程序,規范了監督檢查程序,強調了資本充足率的持續監管;第五章附則,進一步明確了非新協議銀行須參照執行以及文件的生效日期。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銀監會將根據《指引》要求,對銀行或銀行集團所面臨的各類主要風險及其管理能力進行獨立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壓力測試結果和經濟周期等因素,確定監管資本要求,確保銀行或銀行集團的資本能夠充分覆蓋其面臨的各類風險。《指引》的實施,將有效督促商業銀行建立全面風險管理框架和內部資本充足評估體系,推動商業銀行提高資本管理水平;有利于強化資本監管,完善資本監管制度,有效維護我國銀行業的穩健運行和健康發展。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實施《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指引》答記者問
近日,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指引》(以下簡稱《指引》)。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指引》的目的和原則是什么?
答:《指引》的出臺是為了通過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推動商業銀行完善風險管理體系和控制機制,實現資本要求與風險水平和風險管理能力的密切配合,提高商業銀行抵御風險的能力。《指引》依據新資本協議的精神,確定了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的四條原則:一是商業銀行內部應當建立完善的資本充足評估程序,確保資本能夠充分覆蓋其所面臨的各類風險;二是銀監會對商業銀行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進行監督檢查,全面評估商業銀行資本規劃和滿足最低監管資本要求的能力;三是銀監會根據監督檢查結果,確定商業銀行的最終監管資本要求;四是銀監會對資本不能充分覆蓋風險的商業銀行采取干預或糾正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