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水害應急救援
第一節 應急預案及實施
第一百一十五條 煤礦企業、礦井應當根據本單位的主要水害類型和可能發生的水害事故,制定水害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應急預案內容應當具有針對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處置方案應當包括發生不可預見性水害事故時,人員安全撤離的具體措施,每年都應當對應急預案修訂完善并進行1次救災演練。
第一百一十六條 礦井管理人員和調度室人員應當熟悉水害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第一百一十七條 礦井應當設置安全出口,規定避水災路線,設置貼有反光膜的清晰路標,并讓全體職工熟知,以便一旦突水,能夠安全撤離,避免意外傷亡事故。
第一百一十八條 井下泵房應當積極推廣無人值守和遠程監控集控系統,加強排水系統檢測與維修,時刻保持水倉容量不小于50%和排水系統運轉正常。受水威脅嚴重的礦井,應當實現井下泵房無人值守和地面遠程監控,推廣使用地面操控的潛水泵排水系統。
第一百一十九條 現場發現水情的作業人員,應當立即向礦井調度室報告有關突水地點及水情,并通知周圍有關人員撤離到安全地點或升井。
第一百二十條 礦井調度室接到水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本礦井水害應急預案,根據來水方向、地點、水量等因素,確定人員安全撤離的路徑,通知井下受水患影響地點的人員馬上撤離到安全地點或者升井,向值班負責人和礦井主要負責人匯報,并將水患情況通報周邊所有礦井。
第一百二十一條 當發生突水時,礦井應當立即做好關閉防水閘門的準備,在確認人員全部撤離后,方可關閉防水閘門。
第一百二十二條 礦井應當根據水患的影響程度,及時調整井下通風系統,避免風流紊亂、有害氣體超限。
第一百二十三條 礦井應當將防范暴雨洪水引發煤礦事故災難的情況納入《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災害預防處理計劃》中,落實防范暴雨洪水所需的物資、設備和資金,建立專業搶險救災隊伍,或者與專業搶險救災隊伍簽訂協議。
第一百二十四條 礦井應當加強與各級搶險救災機構的聯系,掌握搶救技術裝備情況,一旦發生水害事故,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爭取社會救援,實施事故搶救。
第一百二十五條 水害事故發生后,礦井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報告政府有關部門,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第二節 排水恢復被淹井巷
第一百二十六條 恢復被淹井巷前,應當編制突水淹井調查報告。報告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突水淹井過程,突水點位置,突水時間,突水形式,水源分析,淹沒速度和涌水量變化等;
(二)突水淹沒范圍,估算積水量;
(三)預計排水中的涌水量。查清淹沒前井巷各個部分的涌水量,推算突水點的最大涌水量和穩定涌水量,預計恢復中各不同標高段的涌水量,并設計恢復過程中排水量曲線;
(四)提供分析突水原因用的有關水文地質點(孔、井、泉)的動態資料和曲線,水文地質平面圖、剖面圖,礦井充水性圖和水化學資料等。
第一百二十七條 礦井恢復時,應當設有專人跟班定時測定涌水量和下降水面高程,并做好記錄;觀察記錄恢復后井巷的冒頂、片幫和淋水等情況;觀察記錄突水點的具體位置、涌水量和水溫等,并作突水點素描;定時對地面觀測孔、井、泉等水文地質點進行動態觀測,并觀察地面有無塌陷、裂縫現象等。
第一百二十八條 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積水及恢復被淹井巷前,應當制定防止被水封住的有害氣體突然涌出的安全措施。排水過程中,應當有礦山救護隊檢查水面上的空氣成分;發現有害氣體,及時處理。
第一百二十九條 礦井恢復后,應當全面整理淹沒和恢復兩個過程的圖紙和資料,確定突水原因,提出避免發生重復事故的措施意見,并總結排水恢復中水文地質工作的經驗和教訓。
第九章 罰則
第一百三十條 煤礦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煤礦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仍然進行生產的,責令停產整頓,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三十一條 煤礦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停產整頓,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煤礦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停產整頓,處1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12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三十二條 煤礦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煤礦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提供虛假防治水圖件應付檢查或者影響事故搶險救援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整頓。
第一百三十三條 煤礦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企業負責人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遇突水點時,未詳細觀測記錄突水的時間、地點、確切位置、出水層位、巖性、厚度、出水形式、圍巖破壞情況,并未測定涌水量、水溫、水質、含砂量的;
(二)未按照規定觀測突水點附近的出水點和觀測孔涌水量、水位的變化,并分析突水原因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各主要突水點進行系統觀測,并編制卡片、平面圖和素描圖的;
(四)未按規定上報突水事故的。
第一百三十四條 煤礦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規定的,責令停產整頓,處10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企業負責人處7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三十五條 煤礦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七十條規定的,責令停產整頓,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企業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三十六條 煤礦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規定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企業負責人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三十七條 煤礦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九十二條規定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三十八條 煤礦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九十五條規定的,責令停產整頓,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企業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三十九條 煤礦企業違反本規定造成透水事故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一百四十條 本規定設定的行政處罰,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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