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及基礎資料
第一節 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
第十一條 根據礦井受采掘破壞或者影響的含水層及水體、礦井及周邊老空水分布狀況、礦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規律、礦井開采受水害影響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難易程度,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為簡單、中等、復雜、極復雜等4種(見表2-1)。
表2-1 礦井水文地質類型
分類依據 類 別
簡單 中等 復雜 極復雜
受采掘破壞或影響的含水層及水體 含水層性質及補給條件 受采掘破壞或影響的孔隙、裂隙、巖溶含水層,補給條件差,補給來源少或極少 受采掘破壞或影響的孔隙、裂隙、巖溶含水層,補給條件一般,有一定的補給水源 受采掘破壞或影響的主要是巖溶含水層、厚層砂礫石含水層、老空水、地表水,其補給條件好,補給水源充沛 受采掘破壞或影響的是巖溶含水層、老空水、地表水,其補給條件很好,補給來源極其充沛,地表泄水條件差
單位涌水量q(L?s-1?m-1) q≤0.1 0.1<q≤1.0 1.0<q≤5.0 q>5.0
礦井及周邊老空水
分布狀況 無老空積水 存在少量老空積水,位置、范圍、積水量清楚 存在少量老空積水,位置、范圍、積水量不清楚 存在大量老空積水,位置、范圍、積水量不清楚
礦井涌水量
(m3?h-1) 正常Q1
最大Q2 Q1≤180
(西北地區Q1≤90)
Q2≤300
(西北地區Q2≤210) 180<Q1≤600
(西北地區90<Q1≤180)
300<Q2≤1 200
(西北地區210<Q2≤600) 600<Q1≤2 100
(西北地區180<Q1≤1 200)
1 200<Q2≤3 000
(西北地區600<Q2≤
2 100) Q1>2 100
(西北地區Q1>1 200)
Q2>3 000
(西北地區Q2>2 100)
突水量Q3(m3?h-1) 無 Q3≤600 600<Q3≤1 800 Q3>1 800
開采受水害
影響程度 采掘工程不受水害影響 礦井偶有突水,采掘工程受水害影響,但不威脅礦井安全 礦井時有突水,采掘工程、礦井安全受水害威脅 礦井突水頻繁,采掘工程、礦井安全受水害嚴重威脅
防治水工作
難易程度 防治水工作簡單 防治水工作簡單或易于進行 防治水工程量較大,難度較高 防治水工程量大,難度高
注:1.單位涌水量以井田主要充水含水層中有代表性的為準。
2.在單位涌水量q,礦井涌水量Q1、Q2和礦井突水量Q3中,以最大值作為分類依據。
3.同一井田煤層較多,且水文地質條件變化較大時,應當分煤層進行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
4.按分類依據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確定礦井水文地質類型。
第十二條 礦井應當對本單位的水文地質情況進行研究,編制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并確定本單位的礦井水文地質類型。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審定。
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礦井所在位置、范圍及四鄰關系,自然地理等情況;
(二)以往地質和水文地質工作評述;
(三)井田水文地質條件及含水層和隔水層分布規律和特征;
(四)礦井充水因素分析,井田及周邊老空區分布狀況;
(五)礦井涌水量的構成分析,主要突水點位置、突水量及處理情況;
(六)對礦井開采受水害影響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難易程度評價;
(七)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及防治水工作建議。
第十三條 礦井水文地質類型應當每3年進行重新確定。當發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礦井應當在1年內重新確定本單位的水文地質類型。
重大突水事故,是指突水量首次達到300m3/h以上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突水事故。
第二節 礦井防治水基礎資料
第十四條 礦井應當編制井田地質報告、建井設計和建井地質報告。井田地質報告、建井設計和建井地質報告應當有相應的防治水內容。
第十五條 礦井應當按照規定編制下列防治水圖件:
(一)礦井充水性圖;
(二)礦井涌水量與各種相關因素動態曲線圖;
(三)礦井綜合水文地質圖;
(四)礦井綜合水文地質柱狀圖;
(五)礦井水文地質剖面圖。
其他有關防治水圖件由礦井根據實際需要編制。
礦井應當建立數字化圖件,內容真實可靠,并每半年對圖紙內容進行修正完善。
礦井水文地質主要圖件內容及要求見附錄一。
第十六條 礦井應當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礎臺賬:
(一)礦井涌水量觀測成果臺賬;
(二)氣象資料臺賬;
(三)地表水文觀測成果臺賬;
(四)鉆孔水位、井泉動態觀測成果及河流滲漏臺賬;
(五)抽(放)水試驗成果臺賬;
(六)礦井突水點臺賬;
(七)井田地質鉆孔綜合成果臺賬;
(八)井下水文地質鉆孔成果臺賬;
(九)水質分析成果臺賬;
(十)水源水質受污染觀測資料臺賬;
(十一)水源井(孔)資料臺賬;
(十二)封孔不良鉆孔資料臺賬;
(十三)礦井和周邊煤礦采空區相關資料臺賬;
(十四)水閘門(墻)觀測資料臺賬;
(十五)其他專門項目的資料臺賬。
礦井防治水基礎臺賬,應當認真收集、整理,實行計算機數據庫管理,長期保存,并每半年修正1次。
第十七條 新建礦井應當按照礦井建井的有關規定,在建井期間收集、整理、分析有關礦井水文地質資料,并在建井完成后將資料全部移交給生產單位。
新建礦井應當編制下列主要圖件:
(一)水文地質觀測臺賬和成果;
(二)突水點臺賬、記錄和有關防治水的技術總結,以及注漿堵水記錄和有關資料;
(三)井筒及主要巷道水文地質實測剖面;
(四)建井水文地質補充勘探成果;
(五)建井水文地質報告(可與建井地質報告合在一起)。
第十八條 礦井在廢棄關閉之前,應當編寫閉坑報告。閉坑報告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閉坑前的礦井采掘空間分布情況,對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通道、積水量和水位等情況的分析評價;
(二)閉坑對鄰近生產礦井安全的影響和采取的防治水措施。
閉坑報告(包括圖紙資料)應當報所在地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礦井應當建立水文地質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礦井水文地質文字資料收集、數據采集、圖件繪制、計算評價和礦井防治水預測預報一體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