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水體下采煤
第一百零二條 在河流、湖泊、水庫和海域等地面水體下采煤,應當留足防隔水煤(巖)柱。在松散含水層下開采時,應當按照水體采動等級留設不同類型的防隔水煤(巖)柱(防水、防砂或者防塌煤巖柱)。在基巖含水層(體)或者含水斷裂帶下開采時,應當對開采前后覆巖的滲透性及含水層之間的水力聯系進行分析評價,確定采用留設防隔水煤(巖)柱或者采用疏干方法保證安全開采。
第一百零三條 在水體下采煤,其防隔水煤(巖)柱的留設,應當根據礦井水文地質及工程地質條件、開采方法、開采高度和頂板控制方法等,按照《建筑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程》中有關水體下開采的規定,由具有乙級及以上資質的煤炭設計單位編制可行性方案和開采設計,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后實施。采煤過程中,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要求,控制開采范圍、開采高度和防隔水煤(巖)柱尺寸。
第一百零四條 在采掘過程中,當發現地質條件變化,需要縮小防隔水煤(巖)柱尺寸、提高開采上限時,應當進行可行性研究,并經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試采。
第一百零五條 為了合理地確定留設防隔水煤(巖)柱尺寸,應當對開采煤層上覆巖層進行專門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探。
專門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探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查明與煤層開采有關的上覆巖層水文地質結構,包括含水層、隔水層的厚度和分布,含水層水位、水質、富水性,各含水層之間的水力聯系及補給、徑流、排泄條件,斷層的富水性、導水性;
(二)采用鉆探、物探等方法探明工作面上方基巖面的起伏和基巖厚度。在松散含水層下開采時,特別應當查明松散層底部隔水層的厚度、變化與分布情況;
(三)通過巖芯工程地質編錄和數字測井等,查明上覆巖土層的工程地質類型、覆巖組合及結構特征,采取巖土樣進行物理力學性質測試。
第一百零六條 水體下防隔水煤(巖)柱,應當按照裂縫角與水體采動等級所要求的防隔水煤(巖)柱相結合的原則設計。進行水體下開采的防隔水煤(巖)柱留設尺寸預計時,覆巖垮落帶、導水裂縫帶高度、保護層尺寸可以按照《建筑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程》中的公式計算,或者根據類似地質條件下的經驗數據結合基于工程地質模型的力學分析、數值模擬等多種方法綜合確定,同時還應當結合覆巖原始導水情況和開采引起的導水裂縫帶進行疊加分析綜合確定。涉及到水體下開采的礦區,應當開展覆巖垮落帶、導水裂縫帶高度和范圍的實測工作,逐步積累經驗,指導本礦區水體下開采工作。
采用放頂煤開采的保護層厚度,應當根據對上覆巖土層結構和巖性、頂板垮落帶、導水裂縫帶高度以及開采經驗等分析確定。留設防砂和防塌煤(巖)柱開采的,應當結合上覆土層、風化帶的臨界水力坡度,進行抗滲透破壞評價,確保不發生潰水和潰砂事故。
第一百零七條 臨近水體下的采掘工作,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用有效控制采高和開采范圍的采煤方法,防止急傾斜煤層抽冒。在工作面范圍內存在高角度斷層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斷層導水或者沿斷層帶抽冒破壞;
(二)在水體下開采緩傾斜及傾斜煤層時,宜采用傾斜分層長壁開采方法,并盡量減少第一、第二分層的采厚;上下分層同一位置的采煤間歇時間不小于4-6個月,巖性堅硬頂板間歇時間適當延長。留設防砂和防塌煤(巖)柱,采用放頂煤開采方法時,先試驗后推廣;
(三)嚴禁在水體下開采急傾斜煤層;
(四)開采煤層組時,采用間隔式采煤方法。如果仍不能滿足安全開采的,修改煤柱設計,加大煤柱尺寸,保障礦井安全;
(五)當地表水體或松散層富水性強的含水層下無隔水層時,開采淺部煤層及在采厚大、含水層富水性中等以上、預計導水裂縫帶大于水體與煤層間距時,采用充填法、條帶開采和限制開采厚度等控制導水裂縫帶發展高度的開采方法。對于易于疏降的中等富水性以上松散層底部含水層,可以采用疏降含水層水位或者疏干等方法,以保證安全開采。
第一百零八條 進行水體下采掘活動時,應當加強水情和水體底界面變形的監測。試采結束后,礦井應當提交試采總結報告,研究規律,指導水體下采煤。
第七章 露天煤礦防治水
第一百零九條 露天煤礦應當在每年年初制定防排水計劃和措施。雨季前,煤礦應當對防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低于當地洪水位的建筑,煤礦應當按照規定采取修筑堤壩、溝渠和疏通水溝等防洪措施。
第一百一十條 露天煤礦地表及邊坡上的防排水設施,應當避開有滑坡危險的地段。排水溝應當經常檢查、清淤,防止滲漏、倒灌或者漫流。當采場內有滑坡區時,應當在滑坡區周圍設置截水溝。當水溝經過有變形、裂縫的邊坡地段時,應當采取防滲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條 當采用采掘場坑底儲水的排水方式時,其排水期限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因儲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數少于采煤工作面總數的1/3時,不得大于15日;
(二)因儲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占采煤工作面總數的1/3-1/2時,不得大于7日;
(三)因儲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多于采煤工作面總數的1/2時,不得大于3日;
(四)采用井巷排水時,采取安全措施,備用水泵的能力不得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50%。
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地層含水影響采礦工程正常進行時,應當進行疏干。疏干工程應當超前采礦工程。在礦床疏干漏斗范圍內,如果地面出現裂縫、塌陷,應當圈定范圍加以防護、設置警示標志,并采取安全措施。(半)地下疏干泵房應當設通風裝置。
第一百一十三條 受地下水影響較大和已經進行疏干排水工程的邊坡,應當進行地下水位、水壓及涌水量的觀測,分析地下水對邊坡穩定的影響程度及疏干的效果,制定地下水治理措施。
第一百一十四條 因地下水水位升高,可能造成排土場或者采場滑坡的,應當進行地下水疏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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