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礦井防治水
第一節 地面防治水
第四十一條 礦井應當查清礦區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統的匯水、滲漏情況,疏水能力和有關水利工程等情況;了解當地水庫、水電站大壩、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礙物等情況;掌握當地歷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資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統。
第四十二條 礦井井口和工業場地內建筑物的標高,應當高于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
如果在山區,除符合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外,還應當避開可能發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礦井井口及工業場地內建筑物的標高低于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的,應當修筑堤壩、溝渠或者采取其他防排水措施。
第四十三條 當礦井井口附近或者塌陷區內外的地表水體可能潰入井下時,應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嚴禁開采煤層露頭的防隔水煤(巖)柱。
在地表容易積水的地點,應當修筑溝渠,排泄積水。修筑溝渠時,應當避開露頭、裂隙和導水巖層。特別低洼地點不能修筑溝渠排水的,應當填平壓實。如果低洼地帶范圍太大無法填平時,應當采取水泵或者建排洪站專門排水,防止低洼地帶積水滲入井下。
當礦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脅時,應當修筑堤壩和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
對于排到地面的礦井水,應當妥善處理,避免再滲入井下。
對于漏水的溝渠(包括農田水利的灌溉溝渠)和河床,應當及時堵漏或者改道。地面裂縫和塌陷地點應當及時填塞。進行填塞工作時,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防止人員陷入塌陷坑內。
在有滑坡危險的地段,可能威脅煤礦安全時,應當采取防止滑坡措施。
第四十四條 嚴禁將矸石、爐灰、垃圾等雜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沖刷到的地段,以免沖到工業場地和建筑物附近或者淤塞河道、溝渠。
第四十五條 對于正在使用的鉆孔,應當按照規定安裝孔口蓋。對于報廢的鉆孔,應當及時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層的水流入井下。觀測孔、注漿孔、電纜孔、與井下或者含水層相通的鉆孔,其孔口管應當高出當地最高洪水位。
第四十六條 報廢的立井應當填實封堵,或者在井口澆注1個大于井筒斷面的堅實的鋼筋混凝土蓋板,并設置柵欄和標志。
報廢的斜井應當填實封堵,或者在井口以下斜長20 m處砌筑1座磚、石或者混凝土墻,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封墻。
報廢的平硐,應當從硐口向里用泥土填實至少20 m,再砌封墻。報廢井口的周圍有地面水影響的,應當設置排水溝。
封填報廢的立井、斜井和平硐時,應當做好隱蔽工程記錄,并填圖歸檔。
第四十七條 礦井應當與氣象、水利、防汛等部門進行聯系,建立災害性天氣預警和預防機制。煤礦應當及時掌握可能危及煤礦安全生產的暴雨洪水災害信息,密切關注災害性天氣的預報預警信息;及時掌握汛情水情,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強與周邊相鄰礦井信息溝通,發現礦井出現異常情況時,立即向周邊相鄰礦井進行預警。
第四十八條 礦井應當安排專人負責對本井田范圍內可能波及的周邊廢棄老窯、地面塌陷坑、采動裂隙以及可能影響礦井安全生產的水庫、湖泊、河流、涵閘、堤防工程等重點部位進行巡視檢查。當接到暴雨災害預警信息和警報后,應當實施24 h不間斷巡查。在礦區每次降大到暴雨的前后,應當派專業人員及時觀測礦井涌水量變化情況。
第四十九條 礦井應當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發淹井等事故災害緊急情況下及時撤出井下人員的制度,明確啟動標準、指揮部門、聯絡人員、撤人程序等。當發現暴雨洪水災害嚴重可能引發淹井時,應當立即撤出作業人員到安全地點。經確認隱患完全消除后,方可恢復生產。
第五十條 礦井在雨季前,應當全面檢查防范暴雨洪水引發事故災難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對檢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落實責任,并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改。防治水工程應當有專門設計,工程竣工后由礦井總工程師負責組織驗收。
第二節 防隔水煤(巖)柱的留設
第五十一條 相鄰礦井的分界處,應當留防隔水煤(巖)柱。礦井以斷層分界的,應當在斷層兩側留有防隔水煤(巖)柱。
第五十二條 受水害威脅的礦井,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留設防隔水煤(巖)柱:
(一)煤層露頭風化帶;
(二)在地表水體、含水沖積層下和水淹區鄰近地帶;
(三)與富水性強的含水層間存在水力聯系的斷層、裂隙帶或者強導水斷層接觸的煤層;
(四)有大量積水的老窯和采空區;
(五)導水、充水的陷落柱、巖溶洞穴或地下暗河;
(六)分區隔離開采邊界;
(七)受保護的觀測孔、注漿孔和電纜孔等。
第五十三條 礦井應當根據礦井的地質構造、水文地質條件、煤層賦存條件、圍巖物理力學性質、開采方法及巖層移動規律等因素確定相應的防隔水煤(巖)柱的尺寸。防隔水煤(巖)柱的尺寸要求見附錄三。
礦井防隔水煤(巖)柱應當由礦井地測機構組織編制專門設計,經礦井總工程師組織有關單位審查批準后實施。
第五十四條 礦井防隔水煤(巖)柱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動。嚴禁在各類防隔水煤(巖)柱中進行采掘活動。
第五十五條 開采水淹區下的廢棄防隔水煤(巖)柱時,應當徹底疏放上部積水。嚴禁頂水作業。
第五十六條 有突水歷史或帶壓開采的礦井,應當分水平或分采區實行隔離開采。在分區之前,應當留設防隔水煤(巖)柱并建立防水閘門,以便在發生突水時,能夠控制水勢、減少災情、保障礦井安全。
第三節 排水系統
第五十七條 礦井應當配備與礦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電設備和水倉等,確保礦井能夠正常排水。
第五十八條 礦井井下排水設備應當符合礦井排水的要求。除正在檢修的水泵外,應當有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應當能在20 h內排出礦井24 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備用水泵的能力應當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和備用水泵的總能力,應當能在20 h內排出礦井24 h的最大涌水量。檢修水泵的能力,應當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或者極復雜的礦井,除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外,可以在主泵房內預留安裝一定數量水泵的位置,或者增加相應的排水能力。
水管應當有一定的備用量。工作水管的能力,應當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 h內排出礦井24 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備用水管的總能力,應當能配合工作和備用水泵在20 h內排出礦井24 h的最大涌水量。
配電設備的能力應當與工作、備用和檢修水泵的能力相匹配,并能保證全部水泵同時運轉。
有突水淹井危險的礦井,可以另行增建抗災強排水系統。
第五十九條 礦井主要泵房應當至少有2個安全出口,一個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高出泵房底板7 m以上;另一個出口通到井底車場。在通到井底車場的出口通路內,應當設置易于關閉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閉門。泵房和水倉的連接通道,應當設置可靠的控制閘門。
第六十條 礦井主要水倉應當有主倉和副倉,當一個水倉清理時,另一個水倉能夠正常使用。
新建、改擴建礦井或者生產礦井的新水平, 正常涌水量在1000 m3/h以下時,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應當能容納8 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 m3/h的礦井,主要水倉有效容量可以按照下式計算:
V=2(Q+3000)
式中 V--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m3;
Q--礦井每小時的正常涌水量,m3。
采區水倉的有效容量應當能容納4 h的采區正常涌水量。
礦井最大涌水量與正常涌水量相差大的礦井,排水能力和水倉容量應當由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專門設計,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組織審查批準。
水倉進口處應當設置箅子。對水砂充填、水力采煤和其他涌水中帶有大量雜質的礦井,還應當設置沉淀池。水倉的空倉容量應當經常保持在總容量的50%以上。
第六十一條 水泵、水管、閘閥、排水用的配電設備和輸電線路,應當經常檢查和維護。在每年雨季前,應當全面檢修1次,并對全部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進行1次聯合排水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水倉、沉淀池和水溝中的淤泥,應當及時清理;每年雨季前,應當清理1次。
第六十二條 對于采用平硐泄水的礦井,其平硐的總過水能力應當不小于歷年最大滲入礦井水量的1.2倍;水溝或者泄水巷的標高,應當比主運輸巷道的標高低。
第六十三條 在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礦區建設新井的,應當在井筒底留設潛水泵窩,老礦井也應當改建增設潛水泵窩。井筒開鑿到底后,井底附近應當設置具有一定能力的臨時排水設施,保證臨時變電所、臨時水倉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
第六十四條 對于在建礦井,在永久排水系統形成前,各施工區應當設置臨時排水系統,并保證有足夠的排水能力。
第六十五條 生產礦井延深水平,只有在建成新水平的防、排水系統后,方可開拓掘進。
第四節 水閘門與水閘墻
第六十六條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的礦井,應當在井底車場周圍設置防水閘門,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統基礎上安裝配備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潛水電泵排水系統。
第六十七條 在礦井有突水危險的采掘區域,應當在其附近設置防水閘門。不具備建筑防水閘門的隔離條件的,可以不建筑防水閘門,但應當制定嚴格的其他防治水措施,并經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同意。
第六十八條 建筑防水閘門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防水閘門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門體采用定型設計;
(二)防水閘門的施工及其質量,符合設計要求。閘門和閘門硐室不得漏水;
(三)防水閘門硐室前、后兩端,分別砌筑不小于5 m的混凝土護碹,碹后用混凝土填實,不得空幫、空頂。防水閘門硐室和護碹采用高標號水泥進行注漿加固,注漿壓力符合設計要求;
(四)防水閘門來水一側15-25 m處,加設1道擋物箅子門。防水閘門與箅子門之間,不得停放車輛或堆放雜物。來水時,先關箅子門,后關防水閘門。如果采用雙向防水閘門,在兩側各設1道箅子門;
(五)通過防水閘門的軌道、電機車架空線、帶式輸送機等能夠靈活易拆。通過防水閘門墻體的各種管路和安設在閘門外側的閘閥的耐壓能力,與防水閘門所設計壓力相一致。電纜、管道通過防水閘門墻體處,用堵頭和閥門封堵嚴密,不得漏水;
(六)防水閘門安設觀測水壓的裝置,并有放水管和放水閘閥;
(七)防水閘門竣工后,按照設計要求進行驗收。對新掘進巷道內建筑的防水閘門,進行注水耐壓試驗;水閘門內巷道的長度不得大于15 m,試驗的壓力不得低于設計水壓,其穩壓時間在24 h以上,試壓時有專門安全措施。
第六十九條 防水閘門應當靈活可靠,并保證每年進行2次關閉試驗,其中1次在雨季前進行。關閉閘門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應當由專人保管,并在專門地點存放,任何人不得挪用丟失。
第七十條 井下需要構筑水閘墻的,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按照設計進行施工,并按照規定進行竣工驗收;否則,不得投入使用。
第七十一條 報廢巷道封閉時,在報廢的暗井和傾斜巷道下口的密閉水閘墻應當留泄水孔,每月定期進行觀測,雨季加密觀測。
第五節 疏干開采和帶壓開采
第七十二條 煤層(組)頂板導水裂縫帶范圍內分布有富水性強的含水層,應當進行疏干開采。
垮落帶與導水裂縫帶最大高度可根據《建筑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程》中的有關公式計算和現場實測等方法綜合確定。
第七十三條 被松散富水性強的含水層覆蓋且淺埋的緩傾斜煤層,需要疏干開采時,應當進行專門水文地質勘探或者補充勘探,以查明水文地質條件,并根據勘探評價成果確定疏干地段、制定疏干方案,經煤礦企業總工程師審批同意后執行。
第七十四條 疏干開采半固結或者較松散的古近系、新近系含水層覆蓋的煤層時,開采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查明流砂層的埋藏分布條件,研究其相變及成因類型;
(二)查明流砂層的富水性、水理性,預計涌水量和預測可疏干性,建立動態觀測網,觀測疏干速度和疏干半徑;
(三)在疏干開采試驗中,應當觀測研究導水裂縫帶發育高度,水砂分離方法、跑砂休止角,巷道開口時潰水潰砂的最小垂直距離、鉆孔超前探放水安全距離等;
(四)研究對潰水潰砂引起地面塌陷的預測及處理方法。
第七十五條 如果煤層頂板受開采破壞后,其導水裂縫帶波及范圍內存在富水性強的含水層(體)的,在掘進、回采前,應當對含水層采取超前疏干措施;進行專門水文地質勘探和試驗,并編制疏干方案,選定疏干方式和方法,綜合評價疏干開采條件和技術經濟合理性。疏干方案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審定。
第七十六條 在礦井疏干開采過程中,應當進行定性、定量分析,可以應用“三圖雙預測法”進行頂板水害分區評價和預測。有條件的礦井可以應用數值模擬技術,進行導水裂縫帶發育高度、疏干水量和地下水流場變化的模擬和預測。
第七十七條 當承壓含水層與開采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夠承受的水頭值大于實際水頭值時,開采后,隔水層不容易被破壞,煤層底板水突然涌出可能性小,可以進行帶壓開采,但應當制定安全措施,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審批。
安全隔水層厚度和突水系數計算公式見附錄四。
第七十八條 當承壓含水層與開采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夠承受的水頭值小于實際水頭值時,開采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取疏水降壓的方法,把承壓含水層的水頭值降到隔水層能允許的安全水頭值以下,并制定安全措施,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批準。總結適合本礦區(井)的安全水頭值,指導安全生產。礦井排水考慮與礦區供水、生態環境保護相結合,推廣應用礦井排水、供水、生態環保三位一體優化結合的管理模式和方法;
(二)承壓含水層的集中補給邊界已經基本查清情況下,可以預先進行帷幕注漿,截斷水源,然后疏水降壓開采;
(三)當承壓含水層的補給水源充沛,不具備疏水降壓和帷幕注漿的條件時,可以酌情采用局部注漿加固底板隔水層和改造含水層為弱含水層的方法,但應當編制專門的設計,在有充分防范措施的條件下進行試采,并制定專門的防止淹井措施,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批準。
安全水頭壓力值計算公式見附錄五。
第七十九條 有條件的礦井可以采用“脆弱性指數法”或者“五圖雙系數法”等方法,對底板突水危險性進行綜合分區評價,可以采用比擬法、解析法和數值模擬法等方法預計最大涌水量。
第六節 注漿堵水
第八十條 井筒預注漿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當井筒預計穿過較厚裂隙含水層或者裂隙含水層較薄但層數較多時,可以選用地面預注漿;
(二)在制定注漿方案前,施工井筒檢查孔,以獲取含水層的埋深、厚度、巖性及簡易水文觀測、抽(壓)水試驗、水質分析等資料;
(三)注漿起始深度,確定在風化帶以下較完整的巖層內。注漿終止深度,大于井筒要穿過的最下部含水層的埋深或者超過井筒深度10-20 m;
(四)當含水層富水性較弱時,可以在井筒工作面直接注漿。
第八十一條 注漿封堵突水點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圈定突水點位置,分析突水點附近的地質構造,查明降壓漏斗形態,分析突水前后水文觀測孔和井、泉的動態變化,必要時需進行連通(示蹤)試驗;
(二)探明突水補給水源的充沛程度或者來水含水層的富水性,以及突水通道的性質和大小等;
(三)封堵突水點,注漿前,做連通試驗和壓(注)水試驗;注漿前后,做好礦井排水對比分析;
(四)編制注漿堵水方案,經煤礦企業總工程師組織審查同意后實施。
第八十二條 采用帷幕注漿方案前,應當對帷幕截流進行可行性研究。
帷幕注漿方案經論證確定后,應當查清地層層序、地質構造、邊界條件,帷幕端點是否具備隔水層或閉合性斷層及其隔水性能、地下水向礦井的滲流量、地下水流速和流向等水文地質條件。
編制帷幕注漿方案,經煤礦企業總工程師組織審查同意后實施。
第八十三條 當井下巷道穿過與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層等存在水力聯系的導水斷層、裂隙(帶)、陷落柱等構造時,應當探水前進。如果前方有水,應當超前預注漿封堵加固,必要時可預先構筑防水閘門或者采取其他防治水措施。否則,不準施工。穿過含水層段的井巷,應當按照防水的要求進行壁后注漿處理。
第八十四條 當回采工作面內有導水的斷層、裂隙或陷落柱時,應當按照規定留設防隔水煤(巖)柱,也可以采用注漿方法封堵導水通道;否則,不準采煤。注漿改造的工作面可以先進行物探,查明水文地質條件,根據物探資料打孔注漿改造,再用物探與鉆探驗證注漿改造效果。
第八十五條 涌水量大、有突水威脅的礦區,應當建立注漿專業隊伍,負責注漿堵水工作。
第八十六條 工作面煤采完后,對于已經失去使用價值而需關閉的局部疏水降壓鉆孔,應當進行注漿封閉,并在有關圖紙上標明其位置。
第八十七條 廢棄礦井閉坑淹沒前,應當采用物探、化探和鉆探等方法,探測礦井邊界防隔水煤(巖)柱破壞狀況及其可能的透水地段,采用注漿堵水工程隔斷廢棄礦井與相鄰生產礦井的水力聯系,避免礦井發生水害事故。
第五章 井下探放水
第八十八條 對于采掘工作面受水害影響的礦井,應當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進行充水條件分析,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年年初,根據每年的采掘接續計劃,結合礦井水文地質資料,全面分析水害隱患,提出水害分析預測表及水害預測圖;
(二)在采掘過程中,對預測圖、表逐月進行檢查,不斷補充和修正。發現水患險情,及時發出水害通知單,并報告礦調度室,通知可能受水害威脅地點的人員撤到安全地點;
(三)采掘工作面年度和月度水害預測資料及時報送礦井總工程師及生產安全部門。
采掘工作面水害分析預報表和預測圖模式見附錄六。
第八十九條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的礦井,在地面無法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充水因素時,應當堅持有掘必探的原則,加強探放水工作。
第九十條 在礦井受水害威脅的區域,進行巷道掘進前,應當采用鉆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質條件。地測機構應當提出水文地質情況分析報告,并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經礦井總工程師組織生產、安監和地測等有關單位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施工。
第九十一條 礦井工作面采煤前,應當采用物探、鉆探、巷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內斷層、陷落柱和含水層(體)富水性等情況。地測機構應當提出專門水文地質情況報告,經礦井總工程師組織生產、安監和地測等有關單位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回采。發現斷層、裂隙和陷落柱等構造充水的,應當采取注漿加固或者留設防隔水煤(巖)柱等安全措施。否則,不得回采。
第九十二條 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進行探放水:
(一)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鄰煤礦;
(二)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暗河、溶洞和導水陷落柱;
(三)打開防隔水煤(巖)柱進行放水前;
(四)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斷層破碎帶;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鉆孔;
(六)接近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區域;
(七)采掘破壞影響范圍內有承壓含水層或者含水構造、煤層與含水層間的防隔水煤(巖)柱厚度不清楚可能發生突水;
(八)接近有積水的灌漿區;
(九)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區。
探水前,應當確定探水線并繪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
第九十三條 采掘工作面探水前,應當編制探放水設計,確定探水警戒線,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放水鉆孔的布置和超前距離,應當根據水頭高低、煤(巖)層厚度和硬度等確定。探放水設計由地測機構提出,經礦井總工程師組織審定同意,按設計進行探放水。
第九十四條 布置探放水鉆孔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探放老空水、陷落柱水和鉆孔水時,探水鉆孔成組布設,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豎直面內呈扇形。鉆孔終孔位置以滿足平距3 m為準,厚煤層內各孔終孔的垂距不得超過1.5 m;
(二)探放斷裂構造水和巖溶水等時,探水鉆孔沿掘進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鉆孔不得少于2個;
(三)煤層內,原則上禁止探放水壓高于1 MPa的充水斷層水、含水層水及陷落柱水等。如確實需要的,可以先建筑防水閘墻,并在閘墻外向內探放水;
(四)上山探水時,一般進行雙巷掘進,其中一條超前探水和匯水,另一條用來安全撤人。雙巷間每隔30-50 m掘1個聯絡巷,并設擋水墻。
第九十五條 井下探放水應當使用專用的探放水鉆機。嚴禁使用煤電鉆探放水。
第九十六條 在安裝鉆機進行探水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加強鉆孔附近的巷道支護,并在工作面迎頭打好堅固的立柱和攔板;
(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溝。探水鉆孔位于巷道低洼處時,配備與探放水量相適應的排水設備;
(三)在打鉆地點或其附近安設專用電話;
(四)依據設計,確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時,由測量人員進行標定。負責探放水工作的人員親臨現場,共同確定鉆孔的方位、傾角、深度和鉆孔數量;
(五)在預計水壓大于0.1 MPa的地點探水時,預先固結套管。套管口安裝閘閥,套管深度在探放水設計中規定。預先開掘安全躲避硐,制定包括撤人的避災路線等安全措施,并使每個作業人員了解和掌握;
(六)鉆孔內水壓大于1.5 MPa時,采用反壓和有防噴裝置的方法鉆進,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巖)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第九十七條 探水鉆孔除兼作堵水或者疏水用的鉆孔外,終孔孔徑一般不得大于75 mm。
第九十八條 探水鉆孔超前距離和止水套管長度,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探放老空積水的超前鉆距,根據水壓、煤(巖)層厚度和強度及安全措施等情況確定,但最小水平鉆距不得小于30 m,止水套管長度不得小于10 m;
(二)沿巖層探放含水層、斷層和陷落柱等含水體時,按表5-1確定探水鉆孔超前距離和止水套管長度。
表5-1 巖層中探水鉆孔超前鉆距和止水套管長度
水壓(MPa) 鉆孔超前鉆距(m) 止水套管長(m)
<1.0
1.0-2.0
2.0-3.0
>3.0 >10
>15
>20
>25 >5
>10
>15
>20
第九十九條 在探放水鉆進時,發現煤巖松軟、片幫、來壓或者鉆眼中水壓、水量突然增大和頂鉆等透水征兆時,應當立即停止鉆進,但不得拔出鉆桿;應當立即向礦井調度室匯報,派人監測水情。發現情況危急,應當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區域的人員到安全地點,然后采取安全措施,進行處理。
第一百條 探放老空水前,應當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體的空間位置、積水量和水壓。探放水孔應當鉆入老空水體,并監視放水全過程,核對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為止。當鉆孔接近老空時,預計可能發生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氣體涌出的,應當設有瓦斯檢查員或者礦山救護隊員在現場值班,隨時檢查空氣成分。如果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有關規定,應當立即停止鉆進,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并報告礦井調度室,及時處理。
第一百零一條 鉆孔放水前,應當估計積水量,并根據礦井排水能力和水倉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時,應當設有專人監測鉆孔出水情況,測定水量和水壓,做好記錄。如果水量突然變化,應當及時處理,并立即報告礦調度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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