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總局:交通通訊補貼個稅政策無任何調整][加大對高收入群體征管力度][答問全文][西方人如何繳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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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補貼計稅方法有變
國稅總局近日出臺了《關于2009年度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根據規定,企業采用報銷私家車燃油費等方式向職工發放交通補貼的行為,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由當地政府制定,如當地政府未制定公務費用扣除標準,按交通補貼全額的30%作為個人收入扣繳個人所得稅。此外,通訊補貼按全額的20%作為個人收入扣繳個人所得稅。
離職補償費應追繳個稅
文件稱,對于公司向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支付一次性補償費,應責成扣繳義務人向納稅人追繳稅款。
金融保險企業開展的以業務銷售附
帶贈送個人實物的,應按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沒有明細贈送記錄,無法按個人扣繳個人所得稅的,按合理比例統一扣繳個人所得稅。
補充醫療保險應扣個稅
文件稱,企業為職工繳付的補充醫療保險,應扣繳個人所得稅。如果企業委托保險公司單獨建賬,集中管理,未建立個
人賬戶,應按企業統一計提時所用的具體標準乘以每人每月工資總額計算個人每月應得補充醫療保險,全額并入當月工資扣繳個人所得稅。
此外,國稅總局還指出,企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在規定的標準內,為員工報銷的燃油費,均屬于企事業單位的工資薪金支出,應一律計入企事業單位的工資總額,按照計稅工資或工效掛鉤工資標準進行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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