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總局:交通通訊補貼個稅政策無任何調整][職工通訊交通補貼分別按20%、30%繳稅][加大對高收入群體征管力度][西方人如何繳個稅]
國家稅務總局今日在其官方網站上刊登答問,回應最近部分媒體關注的取消“雙薪制”計稅方法及交通、通訊補貼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等有關問題。
以下是答問全文:
一、關于取消“雙薪制”計稅方法有關問題
問:為什么取消“雙薪制”計稅方法?
答:所謂“雙薪”是指單位按照規定程序向個人多發放一個月工資,俗稱“第13個月工資”,也稱“年終加薪”,實際上就是單位對員工全年獎勵的一種形式。隨著我國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單位對員工支付薪酬的名目不斷增加,為減輕個人稅負,1996年稅務總局曾明確年終加薪或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的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以收入全額直接按照適用稅率計征稅款(以下簡稱“雙薪制”計稅方法)。2005年,我們對包括“雙薪”在內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辦法進行了調整,明確規定全年一次性獎金包括年終加薪、績效考核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并以上述收入全額分攤至12個月的數額確定適用稅率,再按規定方法計算應繳稅額(以下簡稱分攤計稅方法)。應該說,這種分攤計稅方法與原“雙薪制”計稅方法相比,是一種更為優惠的計稅方法。調整后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分攤計稅的政策實際上已經包括了年終加薪(雙薪)。據我們了解,該政策調整后,企事業單位一般都是將年終加薪(雙薪)并入全年一次性獎金中統一計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舉例說明如下:
1.假設王某月工資4000元,當月取得年終加薪3000元,沒有全年獎金。(為便于比較稅負,不考慮當月工資的應納稅額。)
(1)2005年以前,年終加薪按原“雙薪制”計稅方法計算:
王某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325元。公式如下:3000×15%-125=325(元);
(2)2005年以后,年終加薪應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分攤計稅方法計算:
王某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150元。計算過程如下:先以3000除以12的商數(3000÷12=250元)查找適用稅率,250對應的稅率為5%,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3000×5%=150(元)。
(3)對比兩種計算方法,分攤計稅方法比原“雙薪制”計稅方法少繳稅款175元。
2.假設張某月工資4000元,當月取得年終加薪3000元、全年獎金15000元。(為便于比較稅負,不考慮當月工資的應納稅額。)
(1)2005年以前,年終加薪應納稅額=3000×15%-125=325(元),全年獎金應納稅額=15000×20%-375=2625(元),以上合計應納稅額為2950元。
(2)2005年以后,可以將張某年終加薪和全年獎金合并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分攤計稅方法計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款1775元。計算過程:先以18000除以12的商數(18000÷12=1500)查找適用稅率,1500對應的稅率是10%,則18000×10%-25=1775(元)。
(3)對比2005年以前,張某少繳稅款1175元。
問:取消“雙薪制”計稅方法后,網民認為增加了工薪階層的負擔,您怎么看待這個問題?
答:2005年規定的將全年一次性獎金分攤至12個月確定適用稅率的計稅方法,已經將年終加薪視為全年一次性獎金的一種形式來計算納稅,所以,此次取消原“雙薪制”計稅方法,只是對過去的老政策進行清理,個人取得年終加薪仍應按2005年出臺的分攤計稅方法計算納稅,并沒有改變個人稅收負擔(詳見前例)。具體來講,對于只有年終加薪(雙薪)、沒有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納稅人而言,年終加薪(雙薪)按照2005年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分攤計稅方法執行;對于既有年終加薪(雙薪)又有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納稅人而言,應將兩項收入合并,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分攤計稅方法,稅負與2005年以來的負擔相同,沒有變化。據我們了解,近來有一些高收入企業把年終加薪(雙薪)與全年一次性獎金分別分攤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違反了2005年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政策規定。此次明確取消原“雙薪制”計稅方法,是定期清理過時或者作廢文件的要求,也是針對上述違反規定的行為從規范稅制、公平稅負、調節高收入的角度考慮的,不會增加普通工薪收入者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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