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7日電 為加強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近日,財政部公布了《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辦法》的公布實施,為 促進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的規范化、科學化、法制化提供了制度保障。《辦法》的主要內容有以下六個方面:
一是明確了資產使用的范圍和原則。《辦法》明確規定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范圍包括單位自用、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等,資產使用應遵循權屬清晰、安全完整、風險控制、注重績效的原則。財政部、中央級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對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等事項進行審批(審核)或備案。中央級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的具體管理,并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內控機制和保值增值機制,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二是加強了自用資產的管理。中央級事業單位要建立健全自用資產的驗收、領用、使用、保管和維護等內部管理流程,以及資產統計報告制度,并加強審計監督和績效考評。積極引導和鼓勵中央級事業單位實行國有資產共享共用,建立資產共享共用與資產績效、資產配置、單位預算掛鉤的聯動機制,努力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
三是強化了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管理。中央級事業單位進行對外投資或出租、出借,應在滿足事業發展需要的前提下,按照規定程序報批。《辦法》同時強調,應嚴格控制貨幣性資金對外投資,不得利用財政撥款、財政撥款結余對外投資;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價格,原則上應采取公開招租的形式,必要時可采取評審或者資產評估的方式確定。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對外投資收益和出租、出借收入,應按照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及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四是采取了授權管理的模式。按照分級管理的指導思想,《辦法》規定單項或批量價值(賬面原值)在800萬元人民幣以下資產的對外投資或出租、出借事項,由中央級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按照規定進行審批,并報財政部備案;同時,還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授權所屬事業單位一定限額的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權限,并報財政部備案。800萬元以上(含800萬元)的對外投資或出租、出借事項,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
五是明確了監督管理的責任。中央級事業單位要加強國有資產使用行為及其收入的日常監督和專項檢查。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要對所在地的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情況進行督查。凡違反《辦法》規定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六是突出了資產管理信息化。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應按照國有資產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時將資產變動信息錄入管理信息系統,對本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以信息化手段帶動資產管理水平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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