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管資〔2009〕167號
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各單位,高法院,高檢院,各人民團體: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黨政機關厲行節約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辦發〔2009〕11號)要求,規范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保障機關運轉,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我局制定了《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遇到有關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保障機關運轉,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即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行政經費在國務院系統的人民團體,以下簡稱各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統一制度、分級管理。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負責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制訂具體制度和辦法并組織實施,承擔產權界定、清查登記、資產處置工作;管理中央行政事業單位機關和機關服務中心等的國有資產,接受財政部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各部門按規定負責本部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接受國管局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四條 國管局應當完善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健全監督機制,推進管理創新,提高國有資產管理水平。
各部門應當認真履行管理職責,建立健全本部門國有資產管理具體制度,明確資產占有、使用單位的管理責任,維護資產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五條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應當堅持規范、節儉、效能的原則,逐步完善制度標準體系,加強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全過程管理;創新服務方式,推進管理信息化建設,提高管理科學化、規范化、專業化水平,實現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政府采購相結合。
第二章 資產配置
第六條 資產配置應當堅持保障需要、節儉適用、節能環保、從嚴控制的原則。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配置資產:
(一)新增機構或人員編制的;
(二)增加工作職能和任務的;
(三)現有資產按規定處置后需要配置的;
(四)現有資產無法滿足工作需要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國管局根據國家政策和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實際,制定辦公用房、公務用車、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等通用資產配置標準;各部門負責制定其他資產配置標準,報國管局備案。
第八條 資產配置標準應當明確資產的數量、價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等標準,符合履行職能基本需要,嚴禁鋪張浪費,并根據國家政策、經濟社會發展和技術進步等因素及時修訂完善。
第九條 配置資產應當嚴格執行標準,無特殊工作需要,不得超標準配置資產。
第十條 資產配置方式主要包括購置、調劑、租賃、受贈等。凡能通過調劑方式解決的,原則上不得購置。
第十一條 通用資產配置實行年度計劃管理。各部門根據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需要,依據資產配置標準和費用支出標準,綜合考慮資產存量狀況等因素,提出擬配置資產的品目、數量、用途、投入使用或開工時間,測算經費額度,明確資金來源,制定本部門年度資產配置計劃。
第十二條 各部門納入年度資產配置計劃的資產,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政府集中采購。
第十三條 其他資產配置事項由各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管理,并在國有資產年度決算報告中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