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9日電《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近日印發,《辦法》規定,各部門行政單位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不得將國有資產用于對外投資。其他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不得利用國家財政撥款、上級補助資金和維持事業正常發展的資產對外投資。
《辦法》對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使用和日常管理、處置等做了明確規定,并提出建立報告制度、監督檢查等具體要求。
《辦法》規定了中央行政事業單位需要審批的國有資產管理重大事項:
(一)辦公用房等房屋資產的配置、處置,以及出租、出借;
(二)部級干部用車和機關公務用車配置、處置;
(三)機關和機關服務中心等的年度資產配置計劃,資產出租、出借,對外投資及單價或批量價值200萬元(含)以上的其他資產處置;
(四)重要會議、大型活動資產配置和處置;
(五)其他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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