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申請領取《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應當向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批準或備案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頒發的營業執照;
(四)分支機構名錄。
第四章許可證的變更、終止和管理
第十七條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限,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快遞業務的為五年,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或者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為十年。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在《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頒發許可證的郵政管理部門提出延續或注銷申請。
申請人自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后一年內未經營快遞業務的,其許可證自動失效。
第十八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許可范圍和有效期限經營快遞業務。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實行年檢制度。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向頒發《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郵政管理部門報送下列材料:
(一)年檢登記表;
(二)《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
(四)年度報告,包括年度經營情況、申請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材料變化情況、遵守法律法規情況等;
(五)郵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九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年檢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對年檢材料的審查。審查合格的予以通過年檢;不合格的,通知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合格的,不予通過年檢。
第二十條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或者經營地域發生變化的,應當向頒發許可證的郵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未經批準,不得變更。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其他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頒發許可證的郵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 快遞企業在《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停止經營的,應當提前書面告知頒發許可證的郵政管理部門,交回《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并按郵政管理部門規定妥善處理未投遞的快件。
第二十二條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郵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辦理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注銷手續:
(一)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因故停業一年以上的;
(四)快遞業務經營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的,或者《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無法經營快遞業務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頒發、變更、年檢、注銷等事項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冒用、租借、買賣和轉讓《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郵政管理部門有權對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企業應當按本辦法規定接受和配合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地址、經營范圍、經營地域、經營期限等重要事項,是否與《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相符合;
(二)《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變更、年檢、延續、注銷等手續的執行和辦理情況;
(三)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七條郵政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
第二十八條郵政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不得妨礙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九條公民、企業和其他組織發現郵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過程中有違法行為,有權向郵政管理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申請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時,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騙取經營許可的,由郵政管理部門依法撤銷經營許可,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偽造、涂改、冒用、租借、買賣和轉讓《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郵政管理部門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快遞企業設立分支機構、合并、分立,未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
除前款規定外,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年檢、備案、變更手續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辦理年檢、備案、變更手續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快遞企業停止經營快遞業務,未書面告知郵政管理部門并交回《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妥善處理尚未投遞的快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超出《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規定的經營范圍、經營地域經營快遞業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七十二條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對郵政管理部門根據本辦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郵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公布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備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后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三十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到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除前款規定的企業外,《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公布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九十日內到郵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經營快遞業務的條件的,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內達到本辦法規定的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條件,逾期不能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繼續經營快遞業務。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四十條《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統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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