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促進快遞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申請、審批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以下統稱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經營快遞業務,應當依法取得郵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并接受郵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
第二章 許可條件
第六條 申請經營快遞業務,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企業法人條件;
(二)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五十萬元,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一百萬元,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二百萬元;
(三)有與申請經營的地域范圍相適應的服務能力;
(四)有嚴格的服務質量管理制度,包括服務承諾、服務項目、服務價格、服務地域、賠償辦法、投訴受理辦法等,有完備的業務操作規范,包括收寄驗視、分撥運輸、派送投遞、業務查詢等制度;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符合國家標準的各項安全措施,保障收寄、運輸、投遞安全,快遞服務人員和用戶人身安全等制度,有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工作;
(六)有符合國家標準的專用封裝用品和詳情單;
(七)開辦代收貨款業務的,應當具備完善的風險控制措施和資金結算系統,應當與委托方簽訂服務安全保障協議書,并明確與委托方收件人之間的權利、義務;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快遞業務的,應當具備以下服務能力:
(一)具備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快遞業務的網絡和運遞能力;
(二)經營同城快遞業務的,可提供寄遞快件(郵件)的電話查詢服務,經營省內異地快遞業務的,有可提供寄遞快件(郵件)跟蹤查詢的信息網絡;
(三)有符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郵政局制定的《快遞業務員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并通過資格認定的從業人員,經營同城快遞業務的,從業人員中具備初、中級快遞業務員資格的不低于30%,經營省內異地快遞業務的,從業人員中具備初、中級快遞業務員資格的不低于40%。
第八條 申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快遞業務的,應當具備以下服務能力:
(一)具備與申請經營地域范圍相適應的網絡和運遞能力;
(二)有封閉的、面積適宜的快件(郵件)處理場所,符合國家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的要求,并配備相應的處理設備、監控設備和消防設施;
(三)有統一的計算機管理系統,有可提供寄遞快件(郵件)跟蹤查詢的信息網絡,并配置符合規定的數據接口,能夠根據要求向郵政管理部門提供寄遞快件(郵件)的有關數據;
(四)有符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郵政局制定的《快遞業務員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并通過資格認定的從業人員,企業及其各分支機構從業人員中,具備初、中級快遞業務員資格的均不低于50%。
第九條 申請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應當具備以下服務能力:
(一)具備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網絡和運遞能力;
(二)有封閉的、面積適宜的快件(郵件)處理場所,符合國家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的要求,并配備相應的處理設備、監控設備和消防設施;
(三)有統一的計算機管理系統,有可提供寄遞快件(郵件)跟蹤查詢的信息網絡,并配置符合規定的數據接口,能夠根據要求向郵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提供寄遞快件(郵件)的報關等有關數據;
(四)有符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郵政局制定的《快遞業務員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并通過資格認定的從業人員,企業及其各分支機構從業人員中,具備初、中級快遞業務員資格的均不低于60%;
(五)有一名以上獲得專業資格的報關、報檢、報驗人員。
第十條 外商不得投資經營信件的國內快遞業務。
國內快遞業務,是指從收寄到投遞的全過程均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快遞業務。
第三章 審批程序
第十一條 申請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提出申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或者經營國際的,應當向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申請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應當向郵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核準通知書,或者工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三)驗資報告、場地使用證明以及本辦法第六、七、八、九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四)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對申請材料審查核實,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郵政管理部門審查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申請,應當考慮國家安全等因素,并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四條 申請人憑《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工商登記或者經營范圍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或者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自企業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三十日內,企業分支機構應當持《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備案。
郵政企業以外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以下稱快遞企業)設立、撤銷分支機構或者合并、分立的,應當自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頒發《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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