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標準船型研究開發與認可公布
5.1 標準船型形式
根據航道條件要求、水域環境和不同階段,標準船型的形式可采用不同的形式,主要有“主尺度系列標準”、“標準船型技術方案”、“標準船型送審圖紙”三種形式。
“主尺度系列標準”形式,是標準船型的主要形式及標準船型開發的技術基礎。該形式依據最大利用內河通航設施的原則,規定了船舶的總長、總寬和設計吃水等主要要素,它的最大特點是不僅能滿足船型標準化的共性要求,而且還能滿足船東對船型標準化的個性要求。與其它形式相比更貼近市場的需求,更具開發時間短、投入開發資金少等特點。
“標準船型技術方案”形式,是船型標準化的倡導形式。該形式在“主尺度系列標準”的基礎上對船舶的型線、基本結構、主要設備配置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該形式較好地結合了個性化和共性化需求,能夠引導市場發展技術先進、經濟實用、符合船舶技術規范的船型。
“標準船型送審圖紙”形式,是將研究開發的標準船型全套技術圖紙,經審圖中心審驗合格后,提交給船東的圖紙文本形式。它的最大特點是,船東獲得送審圖紙后,可直接找廠家造船。但難以滿足船東對船型的個性化要求。
5.2 標準船型形式的選擇
對適宜推行標準化船型的航道或通航水域,推行標準化船型的形式可以不同,可以采用“送審圖紙”、“技術方案”或“船舶主尺度系列”等形式。
通航河流中,限制性因素必然會對運輸船舶產生限制,船閘、升船機對船舶尺度進行限制、橋梁跨度和凈空高度對船舶尺度和上層建筑進行限制、航道的寬度、水深和轉彎半徑對船舶尺度進行限制、水流速度和航道坡度對船舶尺度和船型進行限制、庫區和湖泊航道對船舶環保的產生要求等。因此,具有上述限制性因素的航道必須推行船型標準化。
對于無上述限制性因素的航道和通航水域,應引導推廣標準化船型,政府主管部門主要從滿足安全、環保和促進船舶技術進步等方面對船型發展提出目標和發展方向,采取措施積極引導船型標準化。
考慮各地區、各水系航道條件、船舶技術狀況以及船舶特點等之間的差異,標準船型的形式應與上述條件緊密結合。標準船型的形式按水系劃分,各有所不同,具體形式如下:
長江水系:
長江干線航道里程較長,上中下游航道變化較大,船型結構較為復雜;同時水系流經區域較廣,干支直達運輸普遍,船型差異較大,為此將長江水系分成幾段考慮。
長江上游川江及三峽庫區:三峽大壩與庫區的建成,使得川江及三峽庫區的船型較原有船型變化較大,對新船型有大量迫切需求。川江及三峽庫區船型標準化的研發工作,采取以“船舶主尺度系列”為主導,與船型“技術方案”相結合的形式。
長江干流中下游流經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蘇、浙江、上海等省市,中下游干流水面寬闊,無船閘等通航設施,水域通航條件較好,對內河船舶尺度等的限制較少,船型標準化的形式較為寬泛。但鑒于長江水系船型雜亂,船舶技術水準不高,可歸納、研發、推薦一批優秀船型,引導船舶向標準化方向發展。
長江水系主要支流包括嘉陵江、湘江、漢江、贛江等幾大河流。長江支流眾多,各支流流經區域的經濟狀況、貨源情況、航道條件差異較大,各支流采用的船型標準化形式應與支流流域的具體條件結合起來。可采用“船舶主尺度系列”為主導與船型“技術方案”相結合的形式。對于西部經濟欠發達地區,適宜采用在“船舶主尺度系列”指導下與“送審圖紙”和“技術方案”相結合的形式。
京杭運河及長江三角洲水網地區。京杭運河經過整治,大部分水域已達到三級航道標準,部分航道達到了二級,是我國等級最高、渠化程度最好、船閘設施最為完善的人工航道。運河及水網地區覆蓋了浙江、江蘇、上海、山東等經濟發達省市,內河運輸船舶必須適應沿線省市經濟社會的發展水平。京杭運河船型標準化工作以掛槳機船退出市場和標準船型推廣為重點,標準船型推進形式以“船舶主尺度系列”為主導,輔以船型“技術方案”和“送審圖紙”。
珠江水系:
珠江干線下游,由于地區經濟較為發達,采用以“船舶主尺度系列”、“技術方案”為主,“送審圖紙”方案為輔的形式;而干線中上游地區航運發展相對較慢,經濟收入、船舶設計及建造能力、企業更新船舶的能力均較弱,為了降低船舶建造或更新的成本,提高船舶整體的技術、安全水平和建造質量,中上游宜在“船舶主尺度系列”指導下結合“技術方案”和“送審圖紙”的方式開展內河船型標準化。
黑龍江水系:
規劃范圍內的松花江干流和黑龍江部分區域,航道等級差別不大,大部分船舶均可在整個規劃范圍內航行,因此,標準船型形式的選擇按船舶種類來劃分。對社會需求量大、技術成熟的1000噸、600噸駁船和485千瓦推船及目前急需的500噸油船選取“送審圖紙”的形式;對于個性化要求高的客船、滾裝船及部分新研制的船型選取“船舶主尺度系列”的形式;其余的船型在“船舶主尺度系列”指導下結合“技術方案”形式。
5.3 標準船型研究開發程序
全國內河主通道標準船型的研究開發由交通部組織,其它通航水域的標準船型研究開發由省交通廳或授權單位組織(簡稱組織者)。組織者在市場調研的基礎上,充分聽取船東和航運業者的意見,提出標準船型的系列和品種,具體船型的開發可由航運業者委托有關技術單位或由政府組織力量研究開發,經按照程序評審后向社會公布,同時報交通部備案。根據市場的發展情況,若需完善或補充的品種,可按標準船型開發程序辦理。
標準船型開發經費由中央政府補貼、地方政府補貼和開發申請者自籌三部分組成。
5.4 標準船型的認可及公布程序
標準船型在完成開發項目驗收、評審后,應按照行業標準申報程序提出標準申報,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審查合格,正式對社會公布該船型為標準船型。
5.5 對現有船型的認定
5.5.1 認定范圍
自本綱要實施之日前,經交通主管部門批準營運的運輸船舶(含在建造的船舶)均屬認定范圍。
5.5.2 認定分類
“標準船型”:凡符合己公布標準船型條件的現有船舶,均屬標準船型。該類船舶可繼續使用,繼續建造,繼續完善。
“自然過渡型”:在安全、環保滿足標準船型的條件下,允許該類船舶自然過渡,使用至船舶強制報廢船齡,但不允許繼續建造。
“改造過渡型”:允許該類船舶結合船舶修理,按標準船型進行改造后符合標準船型的要求,使用至船舶強制報廢船齡,但不允許繼續建造。
“限制淘汰型”:根據不同的船齡和載重噸位,按淘汰時間表限期淘汰,對淘汰船型實施航區限定。鼓勵船東和船舶經營者,將此類船舶提前報廢,退出航運市場。
5.5.3 認定標準
由交通部和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組織有關科研機構、行業管理部門等單位,制定《現有船型標準化認定工作指南》(以下簡稱《指南》),并成立認定工作組,確定對現有船舶認定的各項指標。主要包含:主尺度、安全性能、環保性能、技術狀態、經濟情況等項評價指標。
5.5.4 認定程序
認定申請:船舶所有人應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門提出認定申請。交通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后,根據《指南》組織認定工作組,對該船舶進行認定,并得出認定結論。
認定公布:各地交通主管部門收到認定工作組的認定結論后,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一個月。結果無疑議,正式報主管部門核準,核準通過后,正式對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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