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成套項目考察企業、勘察設計企業、施工企業和施工監理(或工程管理)企業在參與項目投標或議標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商務部對該企業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人民幣以下罰款;已授標的,授標結果無效;自行政處罰生效之日起兩至五年內,不選定其參與成套項目的投標或議標。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弄虛作假,獲取不正當競爭優勢;
(二)相互串通報價,排擠其他投標人公平競爭;
(三)中標候選企業或中標企業實質性變更投標或議標承諾;
(四)以其他不正當行為擾亂招投標秩序。
第六十六條 成套項目實施主體違反本規定,擅自變更相關人員的,商務部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商務部給予警告,自行政處罰生效之日起二至三年內,不選定其參與成套項目相應實施任務的投標和議標。
第六十七條 成套項目實施主體有以下行為之一的,除按合同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外,商務部對該企業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人民幣以下罰款,同時自行政處罰生效之日起兩至六年內,不選定其參與成套項目有關實施任務的投標和議標。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將所承擔的實施任務轉包或分包;
(二)違反安全生產規定,造成安全生產事故;
(三)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形成工程質量隱患,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上;
(四)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挪用對外援助資金;
(五)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擅自進行或越權批準工程變更;
(六)未按照合同履行義務或延遲履行義務,影響項目正常實施,對外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第六十八條 成套項目實施主體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未履行法律法規和對外援助管理有關規定的,商務部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質量事故等嚴重后果的,商務部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人民幣以下罰款,并建議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 商務部和受托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成套項目招議標或管理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
(三)故意或過失泄露國家秘密。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按照EPC(設計-采購-施工)、D&B(設計-施工)建設模式實施成套項目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對外援助技術合作項目的實施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七十一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七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日起,對外援助管理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