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公司風險程度,保監會將其分為A、B、C、D四類進行監管。從2009年1月1日起,C類和D類保險公司高管薪酬可被限制。昨天,保監會下發《關于實施保險公司分類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對保險公司、保險中介進行分類監管。
保監會有關負責人指出,分類監管就是根據風險程度的高低對保險機構進行分類,有針對性地采取監管措施。分類監管能有效節省監管成本,提高監管資源利用效率,有利于監管部門更加全面掌握市場情況。2006年和2007年,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開始探索分類監管,但是原有做法存在監管尺度不統一、分類指標過多、配套信息化建設滯后等問題。
保監會主席吳定富在去年12月27日全國保險會議上指出,通過分類監管,對不同風險程度的保險機構區別對待,真正建立起市場化的優勝劣汰機制。吳定富指出,這些指標的初衷都是以防范風險為核心,重點選取風險敏感性強、風險預警效果好的五大類指標,將保險公司的風險狀況分為四類,采取差異化的監管措施。據悉,此次分類監管中,對產險公司和壽險公司的五大類監測指標包括:償付能力充足率;公司治理、內控和合規性風險指標;資金運用風險指標;業務經營風險指標;財務風險指標。
保監會有關負責人昨天指出,保險業分類監管是統籌償付能力監管、公司治理監管、市場行為監管、資金運用監管等專項監管的工作方式,因此分類監管不能替代專項監管。打比方來說,專項監管類似于專科體檢,分類監管類似于根據專科體檢所作的健康狀況綜合評價及確定治療方案。
■四類保險公司
A類,風險低,即償付能力達標,公司治理、資金運用、市場行為等方面正常。對A類公司,保監會不采取特別的監管措施。
B類,風險中等,即償付能力達標,公司治理、資金運用、市場行為等方面雖有問題,但問題不嚴重。對B類公司,可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監管措施:監管談話;風險提示;要求公司限期整改所存在的問題等。
C類,風險較高,即償付能力不達標,或公司治理、資金運用、市場行為等其他方面存在較大風險。對C類公司,除可采取對B類公司的監管措施外,還可以根據公司償付能力不達標的原因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監管措施:責令增加資本金;限制向股東分紅;限制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和在職消費水平;限制商業性廣告;限制增設分支機構;責令拍賣資產或者限制固定資產購置等。
D類,風險高,即償付能力嚴重不達標,或者償付能力雖然達標,但公司治理、資金運用、市場行為等至少一個方面存在嚴重問題。對D類公司,除可采取對B、C類公司的監管措施外,還可以采取整頓、接管或中國保監會認為必要的其他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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