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施工
第三十三條 施工企業應當設立項目施工技術組和國內管理組,負責項目施工和管理。
第三十四條 施工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施工監理企業審定的施工組織設計組織施工。確需調整施工組織設計的,應當報施工監理企業批準,并向受托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五條 施工企業應當按設計圖紙和中國的施工技術標準施工,接受施工監理企業監督。
第三十六條 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全過程質量檢查監督機制,嚴格執行工序自檢和工序交接檢查。
第三十七條 施工企業應當按投標承諾合理配置施工機械,保證滿足項目施工進度要求。
施工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投標承諾組織施工所需設備和材料的采購和運輸。設備和材料進入和退出施工現場,均需經現場施工監理工程師簽認許可。
施工企業應當根據中國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對施工材料進行試驗和檢驗。
第三十八條 施工企業應當建立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保護勞動者權益。
第三十九條 施工企業應當文明施工,遵守中國和受援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保護受援國環境。
第四十條 施工企業應當根據建設進度向受托管理機構申請項目中期驗收和竣工驗收。
竣工驗收合格的,商務部與受援國有關機構對項目進行聯合驗收。驗收通過后,商務部或中國駐外使館與受援國政府相關部門辦理政府間移交手續。
第四十一條 成套項目竣工移交后,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的,施工企業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工程監理
第四十二條 成套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制度。工程監理企業對成套項目實施進行全過程技術經濟監督和管理。
勘察設計任務和施工任務由不同企業分別實施的成套項目,工程監理任務由設計監理(或設計審查)企業和施工監理企業分別承擔,或由工程管理企業一并承擔。
勘察設計任務和施工任務由一家企業實施的成套項目,工程監理任務原則上由工程管理企業承擔。
第四十三條 設計監理(或設計審查)企業或工程管理企業及其指定的專業人員,應當依據中國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以及成套項目管理有關規定,對成套項目專業考察、勘察、設計的全部或部分工作進行經濟技術監督和管理,審查設計文件和項目造價,審核重大設計變更和處理其他技術經濟問題。
第四十四條 施工監理(或工程管理)企業及其委派的施工監理工程師,應當依據中國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以及成套項目管理有關規定,對成套項目的施工質量、安全、進度和造價等進行全過程的技術經濟監督和管理。
第四十五條 施工監理工程師和設計監理(設計審查、工程管理)企業指定的專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職業道德規范,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損害受援國和中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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