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商務部令2008年第18號
【發布日期】2008-12-31
【實施日期】2009-01-01
《對外援助成套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已于2008年12月26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08年第1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陳德銘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對外援助成套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外援助成套項目(以下簡稱成套項目)的管理,保證項目質量,提高援助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成套項目,是指在中國政府向受援國政府提供的無償援助、無息貸款或低息貸款及其他援助資金項下,由中國政府擇優選定的實施企業進行考察、勘察、設計,提供設備材料并派遣工程技術人員,組織或指導施工、安裝和試生產全過程或其中部分階段的各類工程項目。
第三條 成套項目實施遵循先考察、后立項,先勘察設計、后施工的基本程序。
第四條 成套項目實施,實行企業承包責任制和監理責任制。承擔成套項目考察、勘察設計和施工任務的企業,根據本辦法規定和合同約定負責項目實施,并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責任。
承擔成套項目監理任務的企業根據本辦法規定和合同約定,對成套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活動分別進行技術經濟監督和管理,并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責任。
第五條 成套項目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簡稱商務部)負責成套項目管理。
商務部負責監督管理成套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處理有關政府間事務,可以委托有關機構(以下簡稱受托管理機構)對項目的具體實施進行管理。對于重大項目,商務部可以派遣項目代表常駐受援國指導和協調項目實施。
駐外使領館經濟商務機構,協助商務部辦理有關政府間事務,負責成套項目實施的境外監督管理。
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協助商務部處理成套項目實施中有關具體事務。
第二章 實施主體
第七條 成套項目實施主體包括考察企業、勘察設計企業、施工企業和工程監理企業(包括工程管理企業、設計監理企業、設計審查企業、施工監理企業)。
成套項目施工企業應當取得《對外援助成套項目施工任務實施企業資格認定辦法(試行)》(商務部2004年第9號令)規定的相應資格。考察企業、勘察設計企業和工程監理企業應當具有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技術資質和商務部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八條 商務部向選定的成套項目實施主體下達任務通知函。任務通知函是成套項目實施主體辦理成套項目設備材料檢驗、通關、運輸和相關人員出入境手續的依據。
第九條 成套項目實施主體和人員應當遵守中國和受援國的法律法規,尊重受援國的風俗習慣。
第十條 商務部建立成套項目實施主體績效評價制度,優化實施主體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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